拖欠年假工资是要怎么维权
工作满了一年的员工是可以依法休年假的,要是未休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工资,那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可以怎么维权?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拖欠年假工资的维权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拖欠年假工资的维权办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在我国的职工法律中,带薪休年假是职工的法定权益,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已经满1年或以上,则你就能够享受到一定天数的带薪年假。另一方面,在企业方面,法律也赋予其权利按照生产需求去计划放休假的细则,可分开也可以统一实施。因此,如果单位考虑到生产的实际而不能安排员工放年假,那么它就需要给予员工3倍的年假报酬,以弥补员工在这期间损失的利益。一旦单位不给休年假,而且拒不支付年假法定的工资报酬,则劳动者可以求助当地劳动保障局,一经核实,单位将被责令整改,这时候,员工年假工资就能如数归还,而且单位还需要加付赔偿金;如若企业继续躲避,最终将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你满足休年假的条件,而单位又不允许,还出现拖欠年假报酬的现象,则你可考虑通过上述的合法手段去捍卫自己的诉求。但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情况下,单位不放年假都是出于正常的生产需求,如能协商则最好协商,员工千万不能擅自休年假,否则在此期间由于本人离职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员工自己是要承担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休假。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年假未休的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比如一名员工工作满3年,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他该休的年休假为5天;假如这5天他没有休年休假,单位应该支付他 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索要年假工资的案例
李某1999年1月30日入职深圳一家巴士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2008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其后,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仲裁裁决: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张某2009年和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未支持200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裁决理由是:张某在2011年1月主张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追诉时效,故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已超过一年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对法律的误解。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首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的性质,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本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既然如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就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前述案例为例,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才有权享受,《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那么公司可以在2009年度或2010年度安排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在公司一直未明确拒绝给张某享受2008年度年休假的情况下,双方并不存在劳动争议,当然也不存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的申诉主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就上述案例来讲,张某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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