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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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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第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第3.3.3条 光疗室,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2条 电疗室,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1、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2、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3、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1、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2、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第3.4.4条 药剂用房
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5条 供应室
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第3.5.2条 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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