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用途规定(2)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已被设立质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金。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金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金,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金,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金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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