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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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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依法办理公证事务,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律师可以做公证吗

  律师是不能做公证的,律师的公证也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公证一般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进行,而律师可以对一些民事活动进行见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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