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工时加班费要怎么计算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现在也有很多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者了,那他们的加班费要怎么计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不定工时加班费要怎么计算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不定工时加班费的计算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周),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也有例外,深圳市和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就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即使是不定时工时制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基数: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什么情形可以有双倍加班费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双倍工资只能是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决定了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日常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即双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该基数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按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按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三)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双倍工资的追索时效。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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