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跳槽年终奖还能不能领取
有很多的职工可能都有跳槽的经历,那跳槽以后年底发放年终奖还能有的吗?年终奖的发放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底跳槽年终奖还能不能领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底跳槽年终奖能否领取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王鹏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今年8月跳槽了。由于王鹏进入公司时,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年年终,给每个员工按照业绩按比例发放年终奖,以此鼓励员工。马上到12月31日,该发放年终奖了,王鹏给公司打电话询问,可公司以他已经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王鹏感到气愤又无奈,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近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放2012年的年终奖。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鹏的请求,裁决这家公司支付王鹏相应的年终奖。
法律分析: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此外,劳动部门也给出权威解释,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年终奖年后发怎么办
一份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联合调查显示,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两成企业将年终奖推迟到年后发放,早一点的在3月份发,最迟的会拖到5月份。“推迟发放年终奖来防止人才跳槽”这种司空见惯的做法,引起了不少争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于情:留得住人留不住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对于用“迟发年终奖”来“防止人才跳槽”这一做法,网上评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观点,都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可取。企业要留住职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用推迟发放年终奖的损招要挟职工,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激起职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职工的流失。有人认为,年终奖在节前发,才有年终奖的意义,才能够体现它的价值,才能够鼓励职工更好地热爱这个企业。迟发年终奖是非常短视的一种行为,而且伤害了广大职工的心。
“迟发年终奖是企业不相信职工,这会在情感上伤害职工。”中国劳动关系在线总经理梁伟权认为,既然“防不住”,还不如先给职工,让他们高高兴兴回去过年,明年再回来上班。如果企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职工对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满意;或者创造一种轻松的工作气氛,让职工感觉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谁又愿意跳槽呢?
2、于法:如有违约无异欠薪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实践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离职年终奖还有没有
张某2013年2月28日到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张某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支付张某2015年度年终奖7000元。公司称确实制定了关于年终奖如何发放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张某2016年1月30日离职,而公司2016年2月16日发放年终奖,故张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不享受年终奖。张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称不知道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即使有相关规定但未公示,不具有效力。公司未提交该规章制度向张某公示的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妆品销售公司认可存在年终奖制度,其虽主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离职员工不发放当期年终奖,但未提供向张某告知过该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且张某工作已满一年,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7000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年终奖就成为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者有权知晓年终奖如何发放。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决定不支付劳动者年终奖,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者,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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