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职后规定还有没有年终奖
年底的时候是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同样也是职工离职的高峰,那离职后年终奖是怎么规定的?职工还能不能领取的到年终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提出离职后是否有年终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提出离职后是否有年终奖
1、如果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年终奖争议一般发生在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对于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企业而言,在劳动仲裁时承担年终奖的风险要高一些。
3、对于已经明确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在离职后不予发放的企业来讲,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做满一年后离开公司,这时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已经确定,只是在实际计核和发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二是劳动者在公司没有做满一年,其年终奖的请求主要是按照一年业绩的月份比例来比照。对于这两种情形,前一情形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得到仲裁认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
4、但只要企业具体细致地在属性上规定了年终奖不属于劳动报酬,在发放条件上明确了离职后没有年终奖,那么企业的败诉风险则要小许多。
离职年终奖的发放案例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张某2013年2月28日到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张某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支付张某2015年度年终奖7000元。公司称确实制定了关于年终奖如何发放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张某2016年1月30日离职,而公司2016年2月16日发放年终奖,故张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不享受年终奖。张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称不知道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即使有相关规定但未公示,不具有效力。公司未提交该规章制度向张某公示的相关证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妆品销售公司认可存在年终奖制度,其虽主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离职员工不发放当期年终奖,但未提供向张某告知过该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且张某工作已满一年,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年终奖就成为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者有权知晓年终奖如何发放。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决定不支付劳动者年终奖,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者,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不予发放。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该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种方法是,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6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1.600)×5%=20(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20=1195(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二种方法是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3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6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2400×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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