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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诂方法能在中学语文教学中运用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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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在线学习网训诂方法能在中学语文教学中运用吗

  此注有两处错误:(一)“为”,应训“是”而不应释为“因为”。因为上句不表示结果,下句则不能表原因。这里不表示因果关系,而表示是非判断关系。 “非……为……”即等于“不是……是……”《论衡·刺孟篇》:“尽其道而死者,‘为正命也;桎梏而死者,非正命也。”《古书虚字集释》在此例下加小字批语:“‘为’训‘是’,此与‘非’ 为对文”“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与此例同,意为“(先王之法)不是不好,是它的不可能被效法。”(二)“其不可得”,应释为“它的不可能”。 “其”,在先秦不作主语,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通论(十二)人称代词一节中有详尽说明。吕叔湘先生在《文言虚字》中也说:“因为‘其’字等于一个名词加一个‘之’字,所以,也常常可以用来造成主谓短语,例如: (1)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2)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因此,‘其’释为“后人”是没有道理的。“不可得”也不是“无从”,而是 “客观上不可能”。全句应译为:“国君为什么不效法古代帝王的法令制度,不是它不好,是它在客观上不可能被效法。”

  又如高中三册语文《孔雀东南飞》中:“府吏见丁宁’,课本注:“即‘见府吏丁宁’受到府吏瞩咐”还有书注“见,被”,此处“见”训“受”或“被”皆不确,应是具有指代性的副词,指代第一人称“我”或“自己”此种用法并不少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后汉书·吕布传》:吕布“因往见司徒王允,自陈卓几见杀之状”。《词诠》卷四释此句:“按此例当云‘几见杀于卓”,而云‘卓几见杀者,盖谓‘卓几杀己’耳。”杨树达先生把这种用法的“见”归为助动词的变式。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李密《陈情表》“生孩六月,慈父见背”。“见背”即“背弃我”(去世的委婉说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冀君实或见恕也”“见恕”即“恕我”(原凉我)。

  现代习惯用语“见教”“见谅”“见怪”“见告’等中的“见”均可解作“我”。《助字辨略》中说:“见教者,来教我也。”

  “见”字作“被”字用的情况古书中屡见不鲜,如“盆成括见杀”(《孟子·尽心下》),“信而见疑,忠而被谤”(《史记·屈原列传》) “臣诚恐见欺于王而负赵”(《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与上述情况的区别在于:这里的主语是行为的被动者,而上述句子的主语是行为的主动者。杨伯竣《古汉语虚词》说:“‘见’字在动词上,一方面表示被动,另一方面指代自己”,对此区分得很清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孔雀东南飞》中还有“君既若见录”一句,课木注为“既然蒙你记着我”“见录”,译为“记着我”,“见丁宁”则应译为“丁宁我”。

  四、训诂学可以帮助我们弥补注释的漏失和缺陷

  注释漏失往往产生以今义代古义、以常义代僻义的弊端。该注的不注,读者会产生似是而非的理解。

  如高中六册《屈原列传》:“故劳苦倦极,未尝不呼天也。”这里“极”字课本未注,一般会把“倦极”理解为“疲倦到了极点”或“疲倦得很”,上古一般没有动补结构.这里的“极”应训为“疲”,与“倦”同义,是并列结构。《广雅·释诂》“困疲券穷欲惫,极也。”《汉书·王褒传·圣主得贤臣颂》”匈喘肤汗,人极马倦”。《世说新语·言语》:“顾司空未知名,诣王丞相。丞相小极,对之疲睡。”这两例中的“极”都是“困疲”的意思。“劳苦倦极”应译为“劳累痛苦疲倦困惫”。

  又本课中,“不获世之滋垢”句中的“获”字,课木未注,一般易误解为“获得”,其实应解作“污辱”。《广雅·释诂》“获,辱也。”又“染镬辱点,污也。” “获”与“镬”古音同义近,亦有“污”的意思。课本译此句为“不沾染尘世之污垢”意思是对的。惜未注出“获”字的这一僻义。

  再如《孔雀东南飞》中:“府吏闻此变,因求假暂归。”这里的“暂”字未注,因诗中有“卿但暂还家”、“且暂还家去”两处的“暂”,字均可解作:“短暂”、 “暂时”,此处的“暂”亦易误解为上两句的讲法,实际上应解作“仓猝”为好。《广雅·释诂》“暂,猝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崤之战》“妇人暂而免诸国”,杜预注“暂犹卒也”。“卒”即“猝”之假借字。“因求假暂归” 应译为“於是请假仓猝匆忙地回家”,不要误解为“暂时回家”。

  课本上注释不完备的,也可运用训诂知识来弥补充实。如《屈原列传》中“屈平属草稿未定”,课本注“属(zhǔ),写作”显得突兀,不如《张衡传》注的好: “衡少善属文”注“属(zhǔ)文:写文章。属,连缀。属就是连续不绝的意思。《说文》和《广雅·释诂》中分别属为“连也”、“续也”。《屈原列传》中 “然亡国破家相随属”,《水经注·三峡》中“属引凄异”,这些“属”字均作“连继不断”讲。因为撰述时要缀词为文,所以写作可称为“属文”。若课本在注中的“写作”前加上“缀辑”二字,就显得源流分明了。

  又如高中第五册《齐桓文之事》中:“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课本注:“隐,不忍”,此注也缺乏过渡。“隐”是“痛”的意思,赵岐注“痛也”。《诗经·柏舟》“如有隐优”,《礼记·檀弓》,“哀戚之至隐也”,《国语·周语》“勤恤民隐”这些句中的“隐”都当“痛”讲,“同情,不忍”是引申义。因此、课文中这句话的“隐”应注为“隐,痛惜,不忍”。

  以上所谈训诂知识对教学的指导作用,是提供给中学教师参考的,完全没有必要把这种繁琐的考释过程讲给学生听。但我们相信,语文教师掌握一定的训诂知识和方法,对深入理解词义和课文,肯定是会有补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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