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北京市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否还没了解过?下文是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二条 北京市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为本市转让存量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代征单位,如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应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代征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 代征单位应对本单位辖区内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转让存量房地产取得的应税增值收入代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代征单位应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交易价格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并督促应税的纳税人到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置成本价格或交易价格的评估。
第六条 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评估价格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立契手续时代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专户存储税款,并按规定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或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当日解缴国库。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代征单位在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票款。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七条 代征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季《代征土地增值税返还手续费申请表》(附后)。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季付给代征单位代征税款5%的手续费。按规定应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第八条 代征单位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九条 对代征单位应征未征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代征单位缴纳。
第十条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暂按原北京市税务局税征(1994)年457号《印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对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并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修改有关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或终止委托代征行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十一条 各区、县局、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代征规程,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土地增值税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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