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论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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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