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事件闭关政策讲解_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介绍
清朝闭关政策的实行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有思想因素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清朝实 行闭关政策的思想方面的因素,今天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精心挑选了清朝历史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事件闭关政策,希望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
清朝历史事件闭关政策
闭关锁国政策,又称 洋禁、 海禁,指 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典型的 孤立主义。严格限制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也因此中国的整体国力及发展落后予西方国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中国曾实行海禁四百多年。明朝在明成祖至明宣宗的郑和下西洋(1405-1433)后,实施海禁,是明朝锁国的象征。 [2]
1723年(雍正元年),因与罗马教廷间有关中国礼仪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之争的白热化,雍正帝禁止天主教,不许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并限制贸易,被视为锁国的开始。到1757年( 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除 广州一地外,停止厦门、宁波等港口的对西洋贸易,这就是所谓的“ 一口通商”政策。
清代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 鸦片)的英国商人,马克思曾在他的文章中接受了这一观点,后来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写入了教科书,并且形成了一个观点认为“明清时代闭关锁国”。学者指出,从“海禁”、“一口通商”和其他限制性政策这三个方面看,即使是明清官方的政策也不是长期“闭关锁国”,从相关政策执行中实际的微观行为和宏观效果上看,同样不是。另外,明清两代,明朝虽然在明前期至隆庆开关时期近乎全面海禁,但仍然在十六世纪中期隆庆开关时开放了漳州月港一处口岸。明代禁海时期约占75%,开海时期约占25%。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禁海时期约占15%,开海时期约占85%。
清朝历史事件闭关历史背景
18世纪,由于中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人民反清起义不断
闭关锁国发生,清朝统治者担心洋人和 汉人会结合起来反对清朝。1759年, 两广总督 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条规》,根据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机构。 公行是由官方特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 夷馆”内。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 买办,不能雇人向内地传递信件。中国人不准向外商 借贷资本。条规还规定要加强 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这些规定在以后的 嘉庆和 道光年间屡被重申。 清政府实行 闭关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防范西方 殖民主义者。但这种自卫措施学习啦在线学习网是非常被动的 [6] 。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清朝统治者期望维护 极权统治的心理观念是“闭关锁国”的根本原因 [7] 。保障本地经济发展,免受外来力量的影响。清朝封建统治时期经济上 自给自足,不依靠同时也很抵制外来商品。国防安全的出发,防止中外反清势力的联合和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以免有间谍盗取本国资料。而且清朝政府对自己经济和政治实力的过分盲目自大。
清朝历史事件闭关前期政策
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 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 闽浙总督 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 禁海令”和“ 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清朝 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 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 三藩战后,1681年春, 福建巡抚 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 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 刑部侍郎 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130人。但在 廷议时,满洲 大学士 明珠与 内阁学士 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1683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 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8] 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 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 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 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 安养,故令开海贸易“ [8] 。
1684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 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 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 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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