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的法律成就
古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基本的法律制度还是相对完善的,其阶级分化与权力掌握者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的AA,一起来看看吧。
古印度的法律成就
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依据波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债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
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刑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诉讼制度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主要有以下特点: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知识拓展: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是个有歧义的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
(1)等同于“传统印度法”, 指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教法以及强行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法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 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
(3)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般教科书所采纳的概念。
(4)婆罗门教法,仅指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的统一王朝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约公元前7世纪, 以崇拜自然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说。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社会文化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见前述。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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