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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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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所有的历史都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社会,但是有学者提出,我国可能没经历过奴隶社会,那到底正不正确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的我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古代无奴隶社会论

  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证实,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历史都是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中间并未经历所谓的“奴隶社会”阶段;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瓦解后,各国进入了不同形式的商品经济社会,包括古希腊与罗马的工商业奴隶制、中国秦以后的郡县制专制国家、西欧近代资本主义等。

  过去我们误以为古希腊、古罗马是直接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的,其实仔细考察历史就会发现,古希腊、古罗马的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是有一个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的。希腊的斯巴达在全盛时代尚无奴隶,罗马在王政时代也几乎没有奴隶,这段时期这两个民族处在村社封建制或领主封建制阶段。恩格斯说:“(希腊)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恩格斯又说:“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按:没有奴隶);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产地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学习啦在线学习网被奴隶人口所排挤。”

  可见,古典社会(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是比封建制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而不是相反。进一步讲,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它产生的条件式村社自然经济的瓦解。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有的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后,还有许多学者认为,奴隶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它只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种特殊的、局部的现象。甚至在古典社会后期,奴隶劳动占据一切生产领域的现象也一去不复返了。那么,如何解释古典社会之后的欧洲又进入封建社会了呢?这必须考虑民族征服的因素。处于原始社会的日耳曼人摧毁了古罗马奴隶制,也摧毁了商品经济和辉煌的古典文化,罗马退回到自然经济时代,同时日耳曼蛮族也继承了一些罗马的文明成果,于是发展到封建社会的阶段,开始了欧洲1000年黑暗的中世纪历史。直到文艺复兴时代,古典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才开始复苏。换句话说,欧洲由奴隶社会返回封建社会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是特例,而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

  苏联学者提出的社会发展“五阶段”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曾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金科玉律,但它却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马克思本人坚决反对把欧洲历史的模式套用到世界所有民族头上。“五阶段”理论得到了斯大林的肯定,成了苏联学界的正统。直到60年代以来,才有苏联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1960年斯德哥尔摩国际史学大会上,原苏联科学院院士茹科夫明确指出,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家不在把奴隶制视为一个普遍的阶段。例如,俄国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发现过奴隶制曾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在日耳曼民族那里也未发现过。

  中国郭沫若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为了迎合这种错误理论,不惜歪曲史实,把夏商周三代说成是奴隶社会,把井田制下的村社社员和自由民说成是奴隶。中国的中学历史与政治课本上至今充斥着这些谬论,使得中国的年轻一代难以正确认识中国历史的真相。这些教条主义的流毒必须予以肃清。下面,我们结合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对奴隶制现象作进一步的考察。

  原始社会末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转变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简称村社)。村社是社会生产的基层单位,土地归村社成员集体所有,并定期轮换,而庐舍、生产工具归社员私有。我国三代(夏商周)的井田制就是这样一种村社土地公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是土地名义上的“王有”,其实最终所有权还是在农村公社。千余年的土地公有制有效抑制了奴隶制的发展。试想,一个拥有生产资料并有权耕种村社土地的社员是很难被降低为奴隶的。只有土地私有化了,赤贫的农民才有可能为奴。

  再说一下三代的剥削方式。《孟子· 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借)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文中“贡”、“助”、“彻”是夏、殷、周三代的赋税制度。“贡”是最早的剥削方式,它本来是用于祭祀等村社公共开支的,后来被村社贵族据为己有。“助”是商朝以来井田制下的劳役地租剥削方式,社员在公田上无偿劳动称为“助”。公田收入归国王和村社贵族,私田收入归社员自己,于是社员才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感慨。“彻”是周朝后期发展起来的实物地租剥削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村社集体劳动逐渐被小农劳动取代,公田的耕种逐渐无人卖力。于是,各国纷纷变法,取消公田、私田的划分(废井田),由国家向农民授田,统一按比例征税,这便是“彻”。鲁国“初税亩”,秦国“初租禾”、“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改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战国时代废井田的改革是在土地公有制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由于土地不再定期轮换,改革最终导致了土地私有制,也导致了封建领主制度的废除。这与我们历史课本上所说的“初税亩”、“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是完全相反的。

  “封建”一词自古皆有,《左传》曰:“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意为封土建国、封邦建蕃,而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一切落后保守的东西的代名词。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最初意义下的封建制度,这种制度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非常相似,于是日本学者把“feudal”翻译为“封建”,我国也便把欧洲中世纪称为“封建社会”。馬克思理解的封建制有以下特征:一、农奴对领主有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二、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领主对村社公有土地只是名以上的占有;三、政治权力分散于各诸侯或领主手中。我国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具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而非农奴;战国以来土地私有化发展,土地可以买卖、转让;秦汉以来通常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少数情况下才是封建割据。这与馬克思所说的“封建”是完全相反的,与三代的“封建”也是完全相反的。中国学学习啦在线学习网者看到西欧和日本封建社会瓦解后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就贸然断定中国近两千年来也是封建社会,而且无视史书上对古代发达商品经济的描述,教条地照搬馬克思理论,说中国近两千年是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理论混乱。尤其是近代以来把“封建”和“专制”相提并论,殊不知这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封建”则必不“专制”,“专制”则必不“封建”。“五四”运动的“反帝反封建”,实质上是“反帝反专制”。中国近代沦为“半专制半殖民地”社会,而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从经济形态上看,我国秦汉至明清与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古典奴隶制社会都是商品经济社会,都比封建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不应该再称作封建社会。

  有人把殷周称作“封建领主社会”,而把秦汉至明清称作“封建地主社会”,这样虽然没有表达障碍,但仍有可能产生误解。最好的办法就是干脆不要用“封建”来称呼秦汉至明清。根据说话的侧重点不同,秦汉以来这两千年的历史我们可以称之为郡县制社会、帝国社会、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农业商品经济社会等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确定了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封建领主社会)后,我们再结合史料对这个社会的细节作一些考察。

  周朝青铜器铭文中记载有数千奴隶,这被郭沫若视为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证据。但是,有奴隶并不等于有奴隶社会。西汉“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汉书·禹贡传》);唐武宗灭佛,得寺家奴婢十五万人。汉朝唐朝奴隶比周朝奴隶多得多,莫非也能叫做奴隶社会?显然不能,因为奴隶并不是汉唐社会生产者的主体。汉朝奴隶增多也应证了马克思的说法:奴隶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商朝有大量的“人牲”、“人殉”现象,于是有人认为用于祭祀和殉葬的人是奴隶。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用于祭祀的通常是战俘,这些人并未被转化为奴隶而是直接杀掉。殉葬者通常是死者亲近的人,可能是家庭奴隶,但一般不会是生产奴隶。大批屠杀战俘一方面也说明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无法容纳大规模奴隶劳动。

  商周时期,史书记载的“众”、“众人”、“民”、“畜民”也不是奴隶。“众”指各级官员,“众人”指与王或国君同族的平民。“畜民”是“好民”的意思,而不是像牲畜一样的奴隶。《尚书·盘庚》中商王说:“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 “畜民”的祖先是商王祖先的有功之人,因而得到商王称赞。显然,“畜民”不会是奴隶。《左传》所谓“纣有亿兆夷人”曾被理解为纣王有大量奴隶,其实“夷人”是周人是对东方的商族人的称呼,意为商族人数甚多。此外,商周手工业劳动者通常也不是奴隶。周公旦十分重视从商朝接管过来的“百工”,犯酒禁的商族百工可免死罪。可见“百工”是有专长的自由民或半自由民,不会是奴隶,奴隶是没有条件嗜酒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郭沫若先生说的奴隶平日生产、战时当兵也是不符合史实的。商周军队由平民组成,而非奴隶,异族在军中也只能做杂役。奴隶制的罗马帝国一般也不让奴隶当兵。特殊情况下需要奴隶当兵时,必须先使奴隶获得自由。同样,随贵族狩猎的人也不是奴隶。试想,平日里戴着锁链劳动的奴隶在骑上战马、拿起武器之后,还会听从奴隶主摆布吗?

  综上所述,奴隶制只是人类社会的局部、特殊现象,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奴隶制是封建社会解体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一个民族不会先发展奴隶制后发展封建制。原始社会之后的第一个文明社会是封建社会。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大文明古国的早期文明是封建社会或专制主义的农业商品经济社会。奴隶制和土地私有制下的地主-佃农制是以榨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变异形态,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广志、李学功《三代社会形态——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研究》,青海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朱晞《为马克思辩——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是一种伪马克思学说》,学林出版社1999年。

  【3】黄伟城《试论奴隶社会并非阶级社会首先必经的历史阶段兼论商朝不是奴隶社会》,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2、3期。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4】黄现璠《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3期。

  【5】莫金山《“中国奴隶社会说”常用史料商讨》,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

  【6】吕丹《人类社会是否普遍经历过“奴隶社会”》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

  【7】冯天瑜《重新认识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3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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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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