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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与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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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环节,因而该课程也在国际贸易教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运输与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运输与保险论文范文一: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教学实践与思考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对国际贸易人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主干课程,重要性体现在其教学内容的专业性、实用性和基础性上。同时,由于教学内容涉及面广、细节多,因此在要求授课教师在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学习啦在线学习网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本文从授课过程中注重理论指导实践、注重案例教学以及授课内容的精与新以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方面谈了笔者的几点体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 保险 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2-0026-01

  2001年11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由2001年的5098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36420.6亿美元,是世界第二大贸易国。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运输与保险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国际贸易同运输和保险密切相关,一方面,运输和保险为国际贸易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并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发展又要求运输与保险不断改进技术、增加服务项目和提高服务质量。为此,从事国际贸易的工作者,不仅需要掌握国际贸易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充分了解和学习国际运输与保险知识,并将其运用于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去,充分发挥它们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安全运输和风险保障作用,以保障国际贸易业务的顺利完成。因此,这门课程的教学,应注重教学模式的创新,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同时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一、授课过程中注重理论指导实践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一门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课程,但在强调其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基础理论的作用。在授课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加强对于国际贸易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阐述,努力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学生只有在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快更好地提高实践能力。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中的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律、法规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在授课过程中将其发展变化和最新动态及时向学生介绍。这些法律、法规是调节托运人和承运人以及爱他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的准绳;一些重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惯例,是实践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完成国际运输各个环节的游戏规则,如果不了解这些规则,在实际业务中就会到处碰壁。因此在实际授课过程中,要注重理论指导实践,要注重对于相关重要国际法律、法规以及惯例的讲解,力求使学生打好牢固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动脑、动手能力。

  二、注重案例教学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作为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在讲授过程中如果讲得过细,讲得时间过长,那么容易形成学生参与到课程中间的时间过短、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学生兴趣不高、课堂气氛沉闷的局面,学生对于课程的学习死记硬背,效率不高。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并积极参与到课程中来。在备课过程中,要针对教学目标和重点内容,选取有代表性、趣味性和针对性的案例,调动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中来,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发表各自的对于案例的见解,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学习啦在线学习网点评。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于重要知识点的理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案例教学中,根据案例所包含的知识面,我们可以把案例分为知识点案例和综合性案例。通过精短的知识点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具体知识点的理解,同时对于课堂气氛起到调节作用;综合性案例包含了较多的知识点,这类案例能够综合考查学生思考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类案例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教师选取质量较高的经典案例,同时拥有较高的掌控能力,对整个过程进行精心组织与引导,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授课内容的精与新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的知识急剧更新。在授课过程中,我们只有把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知识及其运行规则及时有效地传授给学生,我们的学生才能适应新环境的需要。因此,在备课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充分备课,有效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增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直观性;同时还要通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业内人士、互联网、期刊和最新出版的专业书籍,对授课内容进行不断更新。

  在备课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教材和实务,认真设计课堂教学思路,将基本理论、实务操作以及授课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机组合,提高学生对于授课内容的吸收和领悟水平;充分利用学校的多媒体设备,精心制作授课课件,利用各种相关图片、视频以及环节、顺序清楚的流程图,使教学内容更加直观,更易于学生理解,也避免了课程教学的枯燥;通过一些相关网站不断对于一些重要数据和教材中的陈旧内容不断进行更新,同时就备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与专业人士交流、查阅最新的专业书籍理清头绪。

  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授课过程中,适当缩短讲解时间,延长学生参与的时间,给学生留出更多自由支配的时间与空间,让学生参与到操作、讨论中去,通过一些情景的涉及,让学生在表演、辩论和演讲中开展学习,从而提高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在课程的讲解过程中,给学生思考提问的机会,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这样才能使学生主动进行思考,给学生思考和选择的余地;同时通过对学生所提问题的回答,授课老师能够了解学生对于所讲授内容的掌握程度,也为以后的教学积累了经验。另外,要不断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高等院校的教学过程,不光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过程,也是教师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学习能力的过程,教会学生自主探索世界,形成科学精神和正确的生活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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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颖.《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模式的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8(1)

  国际运输与保险论文范文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分析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方法。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转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合同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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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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