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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技术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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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技术论文

副标题#

  公安刑事技术论文篇二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论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建立

  摘要 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相应的职权,但是探索和研究公安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而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建立本身也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刑事调解 可行性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研究》,编号09C019。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作者简介:黎亚薇,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38-02

  一、问题的提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这既是长期以来预防惩治犯罪所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而为了贯彻这一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开展“刑事和解”的具体意见。应当说,这一指导思想的转变对于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实,“刑事和解”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调解制度本身就是“刑事和解”思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种具体体现,只不过在过去的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我们一贯比较强调惩罚犯罪,从而使刑事调解活动在整个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和范围相对比较有限。而另外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问题,毕竟,公安机关作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其本身具有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如何来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优势。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即把刑事调解制度引入到公安刑事执法活动中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比如说2004年江苏省政法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法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处理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并且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这也充分说明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完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种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有效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是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同的是,在社会矛盾刚刚出现或者处于初级阶段的状况下,民众一般求助得最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在轻微刑事案件甚至包括一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而在处理这些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一味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这其实也是法律设立刑事调解制度的初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解的权力,所导致的一个局面是,要么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起诉,要么公安机关只能选择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来追究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这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民众而言,通过法院进行诉讼不仅面临取证上的困难,还要承担诉讼的风险,这也往往导致被害人一方的诉求并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而如果赋予公安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调解处理的权力,则不仅可以有效的弥补民众取证责任的不能,并且更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双方的争议。

  第二,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可以提高解决社会矛盾的效率。公正与效率都是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民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仅关注自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还会进一步关注这种利益的维护在什么时间内能够实现。而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和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解决两者相比,毫无疑问的是公安机关的调解解决更能够有效及时的使民众利益得到满足。毕竟公安机关处在解决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不管是从证据的收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还是对于双方矛盾的焦点的把握、矛盾化解的关键所在上,都比法院和检察院更加了解实际情况。相比而言,法院的诉讼调解不仅对当事人的取证能力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而且相对比较滞后。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在探讨了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毕竟一种制度的设计除了其本身有建立的必要性外还要看其是否有建立的可行性,否则该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致命的缺陷。笔者认为,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是毋庸置疑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首先,从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的设立来看,其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事实上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这远不是法院和检察院所可以比拟的。因此,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讲,赋予公安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权力完全具备实行的物质条件和人力资源。事实上,在一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中,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不过是缺乏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而前文所提到的2004年江苏省政法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法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处理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不过是在地方立法层面对这种做法的一种变相的确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其次,从民众的角度而言,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第一时间求助得是公安机关,这不仅仅是民众对公安机关在长期解决社会矛盾中形成的一种信任,更为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对民众的求助远比法院、检察院要迅速及时。而公安机关本身所肩负的职责也决定了公安机关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完全可以进行有效及时的处置,包括对证据的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控,避免了因为民众在证据收集、犯罪嫌疑人逃匿等问题上导致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再次,从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责而言,进行刑事调解既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职能的一种延伸,也可以有效的确保公安机关在处置社会矛盾中方法和手段更加灵活。如前文所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解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而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分析,轻微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从事治安调解的行政案件之间其实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不可跨越的鸿沟”。但是在以往的处置过程中,由于立法的差异往往导致两者之间在处理结果上具有较大的差异,使民众对于处置的结果缺乏足够的认同。而赋予公安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一方面可以使民众更加认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置结果,也使公安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方式方法更加灵活,这本身也更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

  总之,我们研究和探讨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初衷只有一个,那就是如何更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没有一种制度是一成不变的,也没有一种制度一开始就是完美的。即便是我们呼吁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也必须要进一步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如何进行有效的规范,避免制度的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而使其偏离了我们的目标。我们充分相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都是我国法制进步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钱育之.建立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法理学分析.华章.2011(23).

  [2]马秀娟.关于健全与完善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思考.公安研究.2009(2).

  [3]李晓娟.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公安教育.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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