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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业的发展与环境法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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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促进绿色产发展。
  
  我国环境法是在旧的体制下制订的,其不论在立法理念,而且在立法体系、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与绿色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的内容。绿色产业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因素,但制度供给是最重要的,因此修改环境法成为,使其成为绿色产业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理念。如果说我们用一个词汇来概括一个历史时期社会文明的基本成果,近代文明史可以抽象出“契约”一词的话,现代和后现代文明史则首推“可持续发展”⒈。可持续发展理念因环境问题而生,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理念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广泛,对其所下的定义也各有特点,其中以挪威前首相格·布伦特兰提出的最有代表性,其涵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经济、社会、环境等相互协调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在《中国21世纪议程》即《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是在对传统发展观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传统的发展模式截然不同,它是针对“增长的极限”与“没有极限的增长”⒉两种理论而提出的当前人类求取发展的最佳选择。它吸收了两者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经济发展与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的生态性有机结合起来,使人在与社会、自然和谐的基础上规范自己的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中心在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中动态地维护经济发展强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但决非仅限于此,可持续发展还包括经济的稳步发展、而非破坏性、震荡性发展,而要实现这一新理念,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是最基本的途径。环境立法应能体现最新的发展理念,环境是人、自然、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却的资源要素,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将极大地推动环境基本法及各单项立法,从而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环境立法的体系,完善单行性专门立法。我国环境立法经过近些年来的建设,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但绿色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环境贸易壁垒对环境法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加强对环境基本法修改的同时,应完善单行法的建设。首先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清洁生产为目标,确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减废、回收、再生制度及其政府的鼓励措施(如税、费减免以及政府优先采购等)。其次,绿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各种制度资源,因此,《循环经济法》、《绿色产业法》、《绿色建筑材料法》、《绿色食品法》《绿色消费法》、《绿色金融投资法》等法的制订也迫在眉睫。在环境法体系更新过程中注意对市场机制的运用,如上面中提到的国家实施的环境税费鼓励制度等,除了政府有形之手干预之外,目前的环境资源立法中还应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走在前面,而且这些制度在实践中效果不错,这在我国应是一个发展方向,当然也必须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相适应,法律制度也不能超前加以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法的具体制度。具体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目的与宗旨,为了使企业的绿色生产能够量化为具体的标准,明确的环境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就成为立法的首要内容。
  
  1、建立排污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相配套的富余排污量交易制度对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关系、促进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污染的治理、降低污染防治的交易成本、以及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意义.富余排污量交易制度能为实现城市环境和经济的同步可持续发展奠定宏观基础,其应成为现代环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研究发展方向。政府是资源环境的供给者而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厂商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产权交易是厂商显示意愿的动力源泉。中国资源环境的改善最终取决于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为此现行资源环境法律制度必须作出抉择。
  
  2、建立绿色GDP制度。绿色GDP制度就是将资源消耗成本与环境损失成本等绿色因素列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联合国统计署就曾公布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这一指导性文件,它可以说为如何统计一国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总量,如何建立自然资源账户和污染账户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共同框架。而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自然资源等绿色核算的国家是地处北欧的挪威,随后美国、泰国、印尼、墨西哥等国也已经或开始进行绿色GDP核算。在我国环境立法中规定此制度可以扭转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唯GDP马首是瞻”惯性思维,促进其由过分“经济利益最大化”向“整体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色转变。同时,此制度也可以内化为相应的成本收益计算标准,使企业的绿色生产变成自觉的生产竞争动力。
  
  (四)加强环境执法权,提高执法机关的行政层级。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因此必须充分重视环境执法。在我国所有的行政执法中,环境执法可以说是阻力最大,收效甚微的一个环节。这是我国目前各地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环境社会利益与局部个体利益的冲突是阻止环境执法的根本原因。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绿色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来有效保证执法权的落实。因此,在立法上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行政层级及独立性的制度建设,有效保证执法的独立性。现行环保执法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执法与所属政府机关的利益发生冲突,其执法权力必然受到重重阻力。其次,加大环保部门的权限。环境问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因素,加大权限可以有效防止各种权力的干涉,尤其是各利益集团规避行为。同时还要约束环境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者的法律责任,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等玩忽职守应承担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执法人员的权力寻租也会在自身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中得到遏止。因此,应对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
注释:
[1]王万山 :《中国资源环境产权市场建设的制度设计》,《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2]肖国兴;《论中国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架构》 《环境科学》2000、11。
[3]陈顺清,朱云,姜崇洲:《从产权理论角度试论富余排污量交易制度》,《环境保护科学》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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