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论文大全>毕业论文>法学论文>民法>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时间: 秋梅1032 分享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生活的信息化、网络人格的虚拟化、个人信息的公用化以及个人信息的商品化,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篇1

  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摘要】在患者享有的权利中,患者隐私权无疑是很重要的权利。随着医学研究的深入,医学领域的不断拓展,患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管理更加困难,患者隐私权也面临着遭受侵害的危险。然而我国的立法对于患者隐私权方面的保护还太过粗浅,显然不足以规范侵害患者隐私权的各种行为。《侵权责任法》中第六十二条对患者隐私权专门做出了规定但这一制度仍需完善。本文的目的也是希望唤起更多人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以求立法能更好地保护每一个患者的权益。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 民法保护 制度完善

  一、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在诊疗全部过程中享有的身体秘密部位未经患者真实意思同意不受侵害,以及自我控制、管理医疗健康信息以防其不当泄露的权利。

  患者隐私权的内容包含患者隐私知情权、患者隐私利用权、患者隐私处分权。患者隐私知情权是指为了保证我们有充分的人格权,患者有权利了解诊疗中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例如病情、病历等。患者隐私利用权是指患者充分享有对隐私信息的所有权,患者也就当然享有利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即患者隐私利用权。患者隐私处分权是指患者可以通过利用自己的病历资料等信息,获得物质方面或者是精神方面的权利满足。患者隐私处分权指的是患者有权利依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隐私的权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范围过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隐私权内涵的两个核心是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探究自己隐私的权利和掌控、管理自己隐私的权利。从隐私权内涵的一方面来说,我们有权利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探究。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遇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刺探、窥视、越权接触甚至干涉患者的隐私的行为。这些行为理应纳入《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中。患者在就医时自主控制、管理个人信息是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如果管理不当,极易被人随意阅览甚至传播,因此,利用患者的医疗信息也应纳入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未解决与特定权利冲突时的协调问题

  患者在行使其隐私权时,与其他正当的权利存在冲突。这也由此导致了患者隐私权和其他主体权利的冲突。从权利的本身性质来看这些患者隐私权与特定权利冲突的协调还未解决,这也是的每一个民事权利所面临的问题。

  (三)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不足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患者隐私权是极其重要的,它也是我们人格利益的一种体现,而我国在隐私权侵害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在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更多注重物质方面的补偿,而在精神层面的保护还是略显不足。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救济患者隐私权存在障碍。

  三、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一)扩大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一方面.扩大身体隐私的保护范围。传统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从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的角度来进行规定,要求义务主体的不得窃取,传播他人隐私。而《侵权责任法》在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仅采用了列举式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意义上也排除其他的法律尚未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在患者身体隐私和健康信息隐私保护范围上加以扩大。在患者医疗健康信息这一重要资源的保护上,我国的立法还几乎是空白。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另一方面.扩大医疗隐私信息的保护范围现今社会,信息流通的速度十分快,我们的重要信息可能在不经意间便已经为别人所知,这很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患者的医疗信息是非常敏感的个人信息,我们就更应该加强保护,这要求我们扩大医疗隐私信息的保护范围,尽快构建安全的医疗隐私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完善患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制度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方面明确举证责任之规定。为能明确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严格明确患者隐私权的举证责任及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医疗人员、机构的主观过错的证明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由于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本文认为患者想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主观过错是很困难的。而且对于患者隐私权来说,不论医疗机构是故意泄露患者隐私还是由于日常管理中的疏忽导致患者隐私泄露,对患者来说他们受到的影响都是不可逆转与回复的。所以,对于主观过错问题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另一方面完善损害赔偿之规定。在财产损害赔偿方面,《侵权责任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到损害的患者可以予以赔偿。如患者承受着长期失眠、精神失落等并发其他的疾病,为治愈并发的疾病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中。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赔偿的功能问题定位过于狭窄,本文认为,赔偿不应该只是安抚精神和赔偿损害,还应当将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纳入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笔者建议综合侵权原因与情节,侵权人事后补救状况与获利情况来确定。

  四、结论

  本文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这一视角来审视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也正想通过本文表达协调医患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一观点。由于医疗卫生服务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在立法与司法中如何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也维护好医务人员的合法利益需要国家与社会的精巧的平衡智慧。我国目前立法中对患者隐私权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对现实的问题与未来中患者隐私权保护遇到的挑战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吴培娥.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

  [2]黄晓燕.护理临床教学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J].医学与社会,2011,(5).

  [3]张欣.论患者隐私权保护[J].哈尔滨医药,2014,(2).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4]王丽莎.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D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7).

  [5]杨欣燕.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J].工企医刊,2014,(3).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6]黄颖.试论患者隐私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与高发原因[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14,(1).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7]丁淑玲,马晓莉.试析网络背景下名誉侵权与保护对策[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27).

  >>>下页带来更多的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344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