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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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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篇1

  论法律与道德

  摘 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关键词:法律 道德 道德法律化 限度 法律道德化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包二奶”等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P386.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篇2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 ,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 , 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道德则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 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 , 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 , 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 , 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统一性表现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性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属性及特征

  (一)道德的含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二)道德的属性

  道德作为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式和社会调整形式,具有以下属性:

  1.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4.人类共同性。道德的人类共同性不是指人类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而是指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内容。

  二、法律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的含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式》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1]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将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可将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是反复适用的。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社会礼仪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三、中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想

  (一)中国历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主要观点

  在中国,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国家一体,国家至上的整体观念,从人性论出发认识道德和法律,认为道德源于人的善良本性,而法的产生则基于人的恶德本性[2]。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秦国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因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封建社会中,形成了德法并存或以德入法的特点。”[4]

  (二)西方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流派及观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吸引西方的一代又一代的学者们不断地求索。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与态度,甚至成为主要法学派的分水岭,也是近百年法哲学争论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一)自然法学家的基本立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为了论证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提出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认为义务的道德是一个有序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但它和法律目的实现有联系。而法律的内在道德既包括义务的道德又包括愿望的道德,而且主要是愿望的道德[5]。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认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与自然法学派对立的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真正把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事物并研究它们区别的是分析实证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他坚决批判了以往的思想家把法与道德混为一谈的主张。澄清了在法这个概念使用上的混乱,指出“法理学科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6]是“主权者的命令”,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恶法”也是法律,因为它具备法律特征。

  (三)社会学法学派的主张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社会学一向认为,法律来自于社会,任何人要理解或研究法律都必须分析法与社会的关系。美国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将自然法观念引进社会学,在《法律、社会和工业上的正义》中指出:“如果我们研究某些道德发展的有关特征,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的人类基础以及它所表示的各种价值。”

  四、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一)法律与道德的局限性与互补性

  1.法律与道德的局限性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日益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然而,我们必须正视法律的作用。和其他事物一样,法律是有缺陷的,法律自身也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目的的偏失。法律是社会理性和正义的象征,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法律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现象: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公平的法律,在对个别情况的适用时却有可能导致不公平。

  第二,涵盖的有限。法律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而由立法者设定的。但社会生活是繁纷复杂的,所以,立法者由于认知能力的局限在立法时是不可能预见到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的。所以,出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涵盖不全面和有所遗漏就成了必然。比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生命技术的发展,生命伦理领域中出现的安乐死、无性生殖、堕胎、器官移植等一系列新问题,法律对此的关注仍是有限的。

  第三,运用的滞后。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它不能朝令夕改。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所以,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和冲突,从而出现“时滞”和不能适应时变的弊端。

  第四、强制力的膨胀和过分依赖性。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控制力,如果法律没有被正确运用,则恰恰使其具有了走向压制、过分干预的危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总之,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可根除的局限性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不会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规则来规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秩序和约束人们的活动。

  同时,道德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首先,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道德主要从倡导、鼓励的角度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行为进行调整道德是一种“应当”的规范,从逻辑语言上表述就是“你应当怎么做”,因而它对人们的约束只有在人们真心诚意地接受它,转化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能发挥作用。

  其次,道德规范性程度低。道德规范中原则多于具体规定,其强调合理的同时更强调合情。道德常常对行为主体提出一定的倾向性要求,其语气一半多以提倡、希望、鼓励为主,行为主体的选择余地较大。所以,道德规范不便于人们准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评价他人行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再次,道德具有多元性。即在一个社会或一定阶段可以同时存在主流道德和非主流道德。不同的阶级、阶层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要求,而且同一社会对共同主张的道德规范也会分出不同的层次。因此,难以用统一的道德准则要求国家的全体成员。

  2.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有学者称法律的约束为“硬约束”,道德的约束为“软约束”[7]。道德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不足,法律弥补道德调整强度的不足。哈特就指出了法律反映道德的许多方式,如通过立法将道德影响进入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进入法律等。“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道德原则加以填充。”[8]通过道德教育,为法律社会运行建构良好的社会根基。在此,道德之所以成为法律的根基,原因在于:通过道德教育塑造的道德人格富于自律,减少法律的“他律”的心理阻力,从而使他们更易于接受法的导引和规范。强化法律作用有助于道德的生长。“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9]在一个法律严明的社会,道德的力量往往容易发挥出来,反之,法律被轻视,道德的约束力也会随之减弱。

  参考文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 仲崇盛,宋戈.论“依法治国”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理论与现代化,2001,(1).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 论语・为政[M].北京:中华书局,1981:56.

  [4]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05.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63.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6] 张乃根.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81.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7] 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251.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8] 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9] 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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