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于图书馆联盟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时间:
孙琴1由 分享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资源共享
论文摘要: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旨在浅析图书馆联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以及技术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图书馆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实践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图书馆联盟应运而生,是近年来在图书馆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的图书馆联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提升图书馆服务职能和读者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书馆联盟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通过联合购买到的数据库等数字信息资源在联盟范围内使用时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联盟数字资源建设中对传统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成员·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间题等等。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以上问题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其它相关条例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为了图书馆联盟能够健康地发展,对能够预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制定办法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联合购买商业数据库中的版权侵犯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各成员馆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与商业数据库商家进行谈判,通过签订授权协议,以较为优惠价格引进数据库,向读者提供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资源。此做法既为各成员馆节约了经费,又做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和数据库商家得到互惠双赢的结果。但是,由这些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如中国知网、维普、清华同方等)开发的数据库产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版权问题。那么图书馆联盟在面对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时,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就值得讨论了。
(二)联盟内部自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联盟往往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联盟,或者说是一种信息网络化的联盟,这样做既扩大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范围,又极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员馆之间合作研制开发联合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特色数据库及用户咨询知识库等信息产品。此类数据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和对已建成的数据库的利用上都存在着版权问题。
1.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需将享有著作权的馆藏作品数字化制成电子版本,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 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图书馆联盟的服务范围 已经扩大到联盟中所有的成员馆,不可能只针对某一个成员馆“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另外明确规定只能按照“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而且“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笔者认为法律中规定的合理复制的范围过窄,限制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实现。
2.数据库利用中的版权问题
为实现联盟内部资源共享,数据库中的资源必将通过网络对特定的读者开放,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但是资源传播的同时也给信息服务带来隐患。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传输、浏览、下载极易遭到黑客攻击,如果技术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信息资源的非法拷贝和恶意篡改,就会造成间接侵权等问题。
论文摘要: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旨在浅析图书馆联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以及技术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图书馆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实践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图书馆联盟应运而生,是近年来在图书馆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的图书馆联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提升图书馆服务职能和读者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书馆联盟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通过联合购买到的数据库等数字信息资源在联盟范围内使用时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联盟数字资源建设中对传统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成员·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间题等等。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以上问题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其它相关条例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为了图书馆联盟能够健康地发展,对能够预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制定办法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联合购买商业数据库中的版权侵犯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各成员馆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与商业数据库商家进行谈判,通过签订授权协议,以较为优惠价格引进数据库,向读者提供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资源。此做法既为各成员馆节约了经费,又做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和数据库商家得到互惠双赢的结果。但是,由这些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如中国知网、维普、清华同方等)开发的数据库产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版权问题。那么图书馆联盟在面对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时,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就值得讨论了。
(二)联盟内部自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联盟往往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联盟,或者说是一种信息网络化的联盟,这样做既扩大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范围,又极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员馆之间合作研制开发联合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特色数据库及用户咨询知识库等信息产品。此类数据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和对已建成的数据库的利用上都存在着版权问题。
1.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需将享有著作权的馆藏作品数字化制成电子版本,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 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图书馆联盟的服务范围 已经扩大到联盟中所有的成员馆,不可能只针对某一个成员馆“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另外明确规定只能按照“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而且“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笔者认为法律中规定的合理复制的范围过窄,限制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实现。
2.数据库利用中的版权问题
为实现联盟内部资源共享,数据库中的资源必将通过网络对特定的读者开放,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但是资源传播的同时也给信息服务带来隐患。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传输、浏览、下载极易遭到黑客攻击,如果技术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信息资源的非法拷贝和恶意篡改,就会造成间接侵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