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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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前川1由 分享
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成为开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但由于对证据交换立法的不科学、可操着性不强使其法律效力发挥受到了限制,应富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证据交换制度。
论文关键词 证据交换制度 民事诉讼 诉讼公正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开始推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旨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与责任、强化审判功能、缓解法院案件负担和促进和解等。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并提交给法庭,有利于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的诉讼制度。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
设置证据交换制度虽然有诉讼效率的考量,但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却是公平和公正。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成为开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
(一)追求程序正义,实现诉讼公正
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遭到证据的突袭,以追求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给予了当事人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就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程序的公正。证据交换制度适应了审判实践中程序正义的要求,即使审判的结果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满意,但只要真正在程序上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也可以使审判大获民心,从而让人们崇尚法律。
(二)证据交换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证据交换使得民事诉讼具有可预测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更加理性的权衡整个民事纠纷,在庭审之前互谅互解,就诉讼结果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就可以终结大多数民事案件。通过证据交换而达成和解的方式使得国家、司法机关节约了审判资源和审理成本。对于少部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已经通过当事人展示的证据归纳出了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避免了庭审过程中浪费时间,从而增强了庭审的功能,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改善诉讼环境,提高办案质量
在我国,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已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法院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强化。证据交换强化了当事人主义的色彩,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增加了审理的透明度。证据交换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将证据互相交换,并提交给法庭,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胸有成竹。在固定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在庭审时可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平等的辩论,让事实本身决定案件的诉讼结果。证据交换可以促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错误认识,不断改善诉讼环境,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论文关键词 证据交换制度 民事诉讼 诉讼公正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开始推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旨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与责任、强化审判功能、缓解法院案件负担和促进和解等。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并提交给法庭,有利于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的诉讼制度。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
设置证据交换制度虽然有诉讼效率的考量,但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却是公平和公正。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成为开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
(一)追求程序正义,实现诉讼公正
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遭到证据的突袭,以追求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给予了当事人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就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程序的公正。证据交换制度适应了审判实践中程序正义的要求,即使审判的结果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满意,但只要真正在程序上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也可以使审判大获民心,从而让人们崇尚法律。
(二)证据交换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证据交换使得民事诉讼具有可预测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更加理性的权衡整个民事纠纷,在庭审之前互谅互解,就诉讼结果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就可以终结大多数民事案件。通过证据交换而达成和解的方式使得国家、司法机关节约了审判资源和审理成本。对于少部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已经通过当事人展示的证据归纳出了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避免了庭审过程中浪费时间,从而增强了庭审的功能,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改善诉讼环境,提高办案质量
在我国,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已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法院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强化。证据交换强化了当事人主义的色彩,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增加了审理的透明度。证据交换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将证据互相交换,并提交给法庭,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胸有成竹。在固定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在庭审时可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平等的辩论,让事实本身决定案件的诉讼结果。证据交换可以促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错误认识,不断改善诉讼环境,努力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