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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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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的物权发展
  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制定民法典,但是从《民法通则》上来看也并没有按照“物权”“债权”的二元体系来构建,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也正式在立法文献上采用了“物权”一语。我国《物权法》共计5编,19章247条。其结构体系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尤其是采用了大陆法系民法立法提取“公因式”的“总——分结构”。并且,《物权法》除设第一编“总则”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公因式”外,还分别在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和担保物权编之始设立“一般规定”。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物权下位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区别于罗马法中“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我国的《物权法》为财产法,是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物权关系)为内容,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其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因此区别于调整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法。
  四、罗马法时期的物权与现代物权体系的区别
  综上所述,当代物权特别是大陆法系的物权与罗马法时的物权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不可能以古罗马时的概念揣度当代物权,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物权始终起源于罗马法时的规定。
  在古罗马时期,至少在盖尤斯的定义中,并无所有权的明确阐述,他物权与债权同属于无体物的范围内,前者包括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后者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本质也通过其法律保护方式,即诉权形式反映出来,且只能针对债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提起。
  经过数百年的演进,物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所有权被后世学者抽象出来,他物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债权与物权也被二元化分离,我国通过日本学习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制定了《物权法》,固然有很多缺陷,可是其体系比较完备,仍旧属于一大进步。
  五、小结
  关于物的定义,自古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各国立法均采取物的广义概念。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为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上的物与现代民法理解意义上的物是完全不同的,罗马法意义上的物大体可以分为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罗马法中的物法实际上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
  罗马法之后,很多国家在物法上取消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因此,所有权、他物权以及债权纷纷从物法中独立出来,罗马法中对所有权也没有明文的规定,后世所谓的“所有权”是从罗马法中的dominium延伸出来的抽象概念,是改造过后的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经过众多法学派的解释以及创造,形成了现代的物权体系,物权与债权逐渐分割开来,所有权与他物权也存在着明显的界限,物权体系逐渐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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