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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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敏 吴涛1由 分享
论文摘要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企业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绩,但是也进一步加剧了职务犯罪的形势。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犯罪的特点、认定、预防方面进行简单的讨论。
论文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改制 职务犯罪 认定
国有企业改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初期也是为了解决国企整体上经济效益差的顽疾。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国企改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通过国企私有化、合资化而改制成功的一些企业为改革开放的成功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然而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不过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使得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且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对广大国企职工而言改制未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对社会稳定性带来了一定威胁,因此加大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查办、积极的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高管犯罪与窝案串案并存
1.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主体多是国企的厂长、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长期以来,国有公司当中一把手高度集权,这类人群也容易养成一言堂的工作作风,这就给这群人发生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先决条件,并且这群老总们在企业发展之初往往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也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职工当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广大的职工以及老总自己心中企业已经是老总自己的企业了。由这群人参与并组织的此类犯罪成为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重要特征。这些高管们掌握了大量的国企资源,对国企资源具有充足的支配权,并在改制中重大问题上具有决策权力,这些人因此在实施职务犯罪时通常会与本身掌握的经济上的权力相结合。
2.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案件往往是窝案串案。近年来随着各类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加强,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个人想要通过一己之力吞没大量的国有资产也变得不大可能。通常侵吞国有资产的形式是:企业班子成员进行秘密决策,企业部分成员参与分配,级别越高所能够分得的资产量越大。通常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有对内发奖金、补助的方式,然后对外采用虚构的理由做账,通过内外帐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并且这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方式,通常会因为涉及面广、人数多而给案件的查办、证据的锁定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犯罪周期较长、有一定的潜伏期
1.现实生活中,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时间范围一般是在改制意见提出到资产评估基准日。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一般不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结束后才实施,而通常会在改制尚未开始便肆意的侵占国有资产,并通过一系列隐秘的手段把这一行为合法化。而在改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通过资产低估、瞒报企业资产等形式逃过国资委等监督机构的监管。改制完成之后,原国企高管们摇身一变又成为改制企业的高管,继续实施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
2.目前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公开得到社会监督,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大多仅限于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近些年来所实施的厂务公开并不能够让大多数职工了解情况并监督,企业的实际资产及运行状况也仅限于少数高管知道。由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加之这类犯罪行为隐秘性、潜伏性强导致较难发现,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还得到各类嘉奖,有些人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及人大代表的。
(三)犯罪手段方式呈现多样化
从已查处的这类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公变私的手段层出不穷,其行为隐秘性、高智商性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比较有代表的手段有以下几种:(1)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恶意减损、瞒报、隐匿使得少评国有资产;(2)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3)利用企业改制过程中,新的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恶意侵吞国有资产;(4)管理层恶意收购,通过改制占有新企业股份侵占国有资产。
(四)企业账目混乱、定性较难
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记账不规范,侦查人员靠自身力量很难把账目理清,这时候往往需要借助审计部门。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涉案公司改制尚未完成,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转移至账外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私分公司资金中,尽管知情人多得,职工少得,但存在利益均沾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罪与非罪,或涉及此罪与彼罪,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此外从案发情况看,因为这类犯罪跨度较长,企业性质随着时间以及改制进度而发生变化,这也给检察机关对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罪名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于最后发现法律适用会有冲突。
论文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改制 职务犯罪 认定
国有企业改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初期也是为了解决国企整体上经济效益差的顽疾。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国企改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通过国企私有化、合资化而改制成功的一些企业为改革开放的成功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然而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不过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使得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且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对广大国企职工而言改制未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对社会稳定性带来了一定威胁,因此加大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查办、积极的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高管犯罪与窝案串案并存
1.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主体多是国企的厂长、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长期以来,国有公司当中一把手高度集权,这类人群也容易养成一言堂的工作作风,这就给这群人发生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先决条件,并且这群老总们在企业发展之初往往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也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职工当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广大的职工以及老总自己心中企业已经是老总自己的企业了。由这群人参与并组织的此类犯罪成为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重要特征。这些高管们掌握了大量的国企资源,对国企资源具有充足的支配权,并在改制中重大问题上具有决策权力,这些人因此在实施职务犯罪时通常会与本身掌握的经济上的权力相结合。
2.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案件往往是窝案串案。近年来随着各类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加强,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个人想要通过一己之力吞没大量的国有资产也变得不大可能。通常侵吞国有资产的形式是:企业班子成员进行秘密决策,企业部分成员参与分配,级别越高所能够分得的资产量越大。通常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有对内发奖金、补助的方式,然后对外采用虚构的理由做账,通过内外帐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并且这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方式,通常会因为涉及面广、人数多而给案件的查办、证据的锁定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犯罪周期较长、有一定的潜伏期
1.现实生活中,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时间范围一般是在改制意见提出到资产评估基准日。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一般不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结束后才实施,而通常会在改制尚未开始便肆意的侵占国有资产,并通过一系列隐秘的手段把这一行为合法化。而在改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通过资产低估、瞒报企业资产等形式逃过国资委等监督机构的监管。改制完成之后,原国企高管们摇身一变又成为改制企业的高管,继续实施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
2.目前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公开得到社会监督,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大多仅限于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近些年来所实施的厂务公开并不能够让大多数职工了解情况并监督,企业的实际资产及运行状况也仅限于少数高管知道。由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加之这类犯罪行为隐秘性、潜伏性强导致较难发现,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还得到各类嘉奖,有些人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及人大代表的。
(三)犯罪手段方式呈现多样化
从已查处的这类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公变私的手段层出不穷,其行为隐秘性、高智商性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比较有代表的手段有以下几种:(1)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恶意减损、瞒报、隐匿使得少评国有资产;(2)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3)利用企业改制过程中,新的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恶意侵吞国有资产;(4)管理层恶意收购,通过改制占有新企业股份侵占国有资产。
(四)企业账目混乱、定性较难
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记账不规范,侦查人员靠自身力量很难把账目理清,这时候往往需要借助审计部门。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涉案公司改制尚未完成,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转移至账外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私分公司资金中,尽管知情人多得,职工少得,但存在利益均沾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罪与非罪,或涉及此罪与彼罪,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此外从案发情况看,因为这类犯罪跨度较长,企业性质随着时间以及改制进度而发生变化,这也给检察机关对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罪名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于最后发现法律适用会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