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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证据保全之内涵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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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释证据保全的内涵
  证据保全是一种不同于证据收集的制度。它不仅包括对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还包括对证据形式的固定、保管,而证据收集仅仅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固定。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两者的界限,导致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往往将两者混同。因此,重释证据保全的内涵尤为重要。
  首先,重新明确证据保全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内涵的定义几乎一致,两者仅因为主体不同而赋予了不同的概念,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叫保全,而当事人、律师收集证据叫收集。然而,任何主体收集证据本身包括人们发现证据、提取证据,也应当包括他们收集到证据以后再对其加以固定和保存。若再将证据保全定义为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势必会导致人们将关于证据收集与保全的理论混为一谈,那么证据保全的定义又是如何?证据保全并非证据收集,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制度,证据保全是依法由特定的主体将证据及其待证事实信息的客观真实加以审查确认,然后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防止其中的信息衰减,以便人们在证明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使用的活动。它不仅是对证据形式的固定保管,还包括对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 。
  其次,肯定证据保全的独立存在价值。证据收集是寻找、提取、识别相关待证事实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固定于某一载体之上的行为过程,它需要从技术上去寻找、固定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它包括确定收集的范围、获取待证事实信息以及将其固定在证据上,而证据保全则指从法律程序、技术方法等方面审查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因而能够被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证据保全的目的不是收集事实信息,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各种技术设备来检验、审查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中的事实信息是否客观完整,能否用来证明待证事实,从而确认其证据资格。简言之,证据收集的功能在于发现、提取、识别待证事实信息,而证据保全不同于收集,其旨在由特定主体通过审查,确认该证据及其中的信息是否客观完整,能否作为证据被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即对该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审查确认。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不是证据收集的一部分,而是从法律程序、技术方法等方面确认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客观,能否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的一个法律程序,从而确认该证据蕴含的待证事实信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完整性,以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运用证据。
  四、重释证据保全内涵的意义
  首先,重释证据保全内涵,及时保全有关证据,有利于查明待证事实。在诉讼实务中,证据的持有者很可能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或者基于某种经济利益的驱使,而故意地修改、删除待证事实留下的信息。 提前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持有者删改数据,使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能够拿出证据加以支持,从而获得更为有利的判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重释证据保全内涵,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如果当事人不能对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事实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其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也因为所需证据正面临灭失等各种紧急风险,诉求人民法院保全证据,但由于法官的主观衡量标准并不一致,最终未及时提起诉讼程序,导致当事人需求法律的救济不得,被迫承担不利后果。重释证据保全的内涵,不仅可以有效地解除当事人举证难的后顾之忧,还可以帮助法官获得更多的证据信息,充分利用保全后的证据所蕴含的事实信息还原事实真相,进而做出更公平、公正的裁判。
  最后,重释证据保全内涵,利于促进证据保全理论的进步与完善。我国关于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论并不完善,在互联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出现,更突显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的日趋增多,如何迅速、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全与这些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重释其科学、本质的内涵,这不仅能够弥补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而且对于构建完整的证据保全理论研究体系和法律制度亦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五、结论
  证据保全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改革直接影响着证据的认定和运用。重释证据保全的内涵,明确证据保全与收集的界限,能有效地证明待证事实,从而便于法官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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