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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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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及其发展
  (一)建立激励机制
  1.诉讼费用的补偿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其胜诉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但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股东宁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也不提起派生诉讼,他们不可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去损害自己的利益。
  针对上述缺陷,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的分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立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原告即中小股东和一般诉讼的原告资格相同。假如原告胜诉了则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的费用应该有被告方承担。如果原告方败诉则有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但是这样对原告又极为不公平,因为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这样很难激励中小股东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从而促使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应该名确诉讼费用的分担制度。具体来说,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原告股东所支付的费用应当从被告中获得补偿,对于原告败诉的,区别对待,如果是善意诉讼,应该允许股东向公司报销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反之如果是非善意的诉讼则有原告自己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2.降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小股东提起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没有持股限额的限制而顾飞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严格的要求。在国外很多国家对股东提起的诉讼没有持股限额的要求,有一些国家即使有持股限额的要求但也不像我国规定的那样严格。在当代社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比例相当分散,对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愈加困难,当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以防止股东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资格不同有显失公平之嫌,因此有必要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诉权的资格,只要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就能够提起诉讼,同时监事会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健全约束机制
  1.加强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发挥着监督来规范公司的经营。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中都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要求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督机构的监管有时是不到位的,出现了许多滥用其拥有的权力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现象,从而损害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制度时很有可能自己的权利的不到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发展中完善监督机构的监管,来保障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
  2.正确运用前置程序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制度在许多国家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但有一部分股东或其他人可能会滥用自己手中的一些权利来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这样不仅起不到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反而使该制度成为一些人钻法律空子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使该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使应该事先通知公司的相关机构,如果该机构在法定日期内不提起诉讼则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我国新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加强立法监督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守法,而不能滥用其手中的权利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来对权利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才能防止滥用权利的现象出现。股东派生诉讼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也同样要求股东在行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驶,否则可能出现滥用股权的现象。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较新的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经验不足,需要借鉴较发达国家的立法。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一项新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发展的地方,但我们不能忽视这项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因为我国是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法治社会还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高,作为公司股东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样也不高,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要不断加强和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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