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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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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相关范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审判机关据以进行刑事裁判并执行刑罚的根据。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相关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相关范文篇1

  浅析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互联网金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刑法规制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存在“两面性”,规制不够严格就无法对犯罪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规制过于严格又可能会抑制互联网金融创新,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同时研究了刑法规制的限度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领域逐渐走向繁荣,为社会经济带来了新活力。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以后,互联网金融产生了,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必然存下在一些风险,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刑法规制的积极作用,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国家法律部门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

  一、互联网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正常经营时的刑事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很多问题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很多理财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就面临刑事风险。例如,一些网络融资机构虚构借款项目,在网络上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相应收益,这种行为就涉嫌自己欺诈罪。2016年震惊全国的e租宝欺诈案就属于这种行为,企业虚构一些并不存在的项目向公众吸取资金,并向其承诺高额回报。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国家刑法,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对涉案者进行逮捕,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再比如,P2P是一种新型理财方式,企业收集民众资金,为其提供利息回报,再将这笔资金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以及个人,收取利润,通过利润差实现经营。但是近几年,很多P2P企业高层领导携款潜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正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可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如果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就会严重扰乱社会稳定[1]。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犯罪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以后,很多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一平台的便捷性实施犯罪行为,衍生出刑事风险。首先是涉嫌洗钱罪,互联网资金流通速度非常快,且具有匿名性的特征,隐蔽性很强,这就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机会,无论是普通的网络中介业务还是保险销售,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的环节,这就涉嫌违反了刑法规制。其次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近几年的确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但是由于内部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也存在很多漏洞,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很有可能会利用这些缺陷擅自挪用资金。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刑法中第272条规定,涉嫌挪用资金。最后是涉嫌诈骗罪,比较典型的就是耿继威欺诈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骗取他人钱财,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特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便捷性实施犯罪,这些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规定,可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互联网金融秩序则无从谈起[2]。

  二、互联网刑法规制的限制性分析

  (一)刑法规制保持合理限度性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产业,一方面,其有效降低了投资门槛,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理财服务;另一方面,其创新了资金管理方式,可以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收集起来并有效利用,提高了资金管理和应用的灵活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是,刑法中一些老旧的条款却为这些创新型的理财方式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导致一些新兴业务无法开展,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刑法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具有谦抑性的特征,它的使用是为了维护自由、扩大自由,要尽量降低对社会的干扰。因此,刑法对面对互联网金融时如果一味强调惩治,就违背了其补充性原则,对这一领域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刑法规制限度性的原则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首先,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进行废除或者重新定义,在对刑法中这一项罪名特征进行研究以后会发现,其与P2P网络借贷业务特征很相似,但是事实证明很多类似企业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取得了巨大成功。如果这一条例及继续实施,将严重遏制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这项法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地下钱庄”进行打击,这就会对第三方平台的支付结算业务造成限制,因此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控制[3]。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结合体,为创新性投资理财提供了平台,使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被充分利用,实现了资金有效运转。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刑法规制体现出两面性,一方面有效抑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对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阻碍。对此,国家法律部门应该重视刑法规制的限制性,趋利避害,发挥积极作用,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刘宪权,金华捷.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J].法学,2014,14(10)06:8-16.

  [2]随鲁辉.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以“余额宝”等金融理财产品为例[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13(15)05:17-23.

  [3]吴文嫔,张启飞.论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5,10(12)1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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