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2)
时间:
黄宗煌1由 分享
三、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业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有制定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未确立。因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程序,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因此,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所以,为了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在法院最后宣判前无罪的法律地位,对于解决和处理疑难案件,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有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3、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主要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充分发挥对抗制的优点,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些对于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明显的必要性。
4、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人权保障的重心,但“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国家至少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的被害人给予补偿”。如果能够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就可以使被害人没有自身利益之顾忌,从而提高其控告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挥了物质保障的作用。
5、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任务里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如果在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时滥用权力,或者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实现追诉、处罚犯罪,其结果就与打击惩罚犯罪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出发点相背离。
②程序优先。程序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其是关于诉讼行为诉讼过程的规范。我国的诉讼传统历来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是工具,是为实体服务的。在这种单纯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价值所在的公正是令人难以信服的。笔者认为,程序与实体都很重要,但程序应当优先。因为实体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下才能真正的公正。
四、结 语。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正确的处理刑事人权保障,是我国迈进法治国家行列应跨出的重大一步。
【参考文献】
[1]付兆丽。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7)。
[2]崔海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5)。
[3]【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5页。
[4]【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5]甄贞,李美蓉。关于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