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
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西欧封建社会确立于欧洲中世纪,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篇一
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摘 要:西欧封建制度确立于欧洲中世纪,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西欧封建制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作为特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结构有自身的特点,有一定的时空范围,西欧当时的外部条件和一系列内部因素造就了西欧封建制的独特性。关键词:西欧;封建制度;基本特征中图分类号:K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2-0095-02“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1]91中国封建主义、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所有这些形态和更多的形态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概念,有关封建主义的各种各样充满异国色彩的说法。“封建主义是史学名词中被误用最多、也最易混淆的词汇之一。更糟的是,对于这个词的意义和说法,历史学家们意见不一,众说纷纭。有的历史学家认为,我们不应该再使用这个词,在他们看来,这个词所描述的体制,在更多情况下,只是历史学家们的臆想,而不是在中世纪确实存在过的体制。另一些史学家则遵从自卡尔・马克思以降被广泛采用的理论,用封建主义一词来指代中世纪的经济・・・・・・另有许多历史学家用封建主义一词指代一种政治和社会结构:拥有土地的精英阶层统治着普通百姓;他们不用这个词来指代支持着地主阶层的经济体制,而使用采邑制一词。”[2]144布洛赫是广受人们喜欢的历史学家,其名著《封建社会》(Feudalsociety),是研究西欧封建制的一部综合性著作,它是集各大家之成的公认权威。他认为“西欧的封建制不能涵盖日本,更不能涵盖中国,他实际上认为西欧的封建制只属于西欧”[3]187。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西欧封建制的形成有着它的独特的特征。
一、西欧封建制的形成封建制在九、十世纪诞生于西法兰克的政治分裂,却最终成为建筑中央权的基石。法兰克封建制度的形成结合了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一方面是由于罗马奴隶制度崩溃,另一方面是由于日耳曼部落氏族制度瓦解。“这个事实对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已经是明显的,当时首次对其起源进行了辩论。近现代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始于孟德斯鸠,他在启蒙运动中主张封建主义的起源是日耳曼的。从那时起,终于产生了封建主义的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中的确切比例问题”。[4]“事实上,罗马或日耳曼的因素一旦混合为纯粹的封建生产方式,其混合的精确比例本身就远没有它们各自在出现于中世纪欧洲的各种不同的社会结构中的分布状况来得重要”[4]。“每个地方的封建关系都不尽相同:领主拥有土地,却不必承担义务;没有土地的骑士吃住都在贵族家里(这在当时很普遍);政治权利的基础是公众威信而不是个人地位;忠诚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友谊与酬劳,而不是封地”[2]。西欧封建制度中的封臣制的主要根源可能是日耳曼人的侍从或者是高卢―罗马人的庇护制。庄园肯定是源自高卢-罗马人的田产或田庄,中世纪村庄的公社飞地,基本上是一种日耳曼人的遗产。在中世纪发展的法律和宪政制度同样是混合性的。罗马人编纂法典和文字法律的传统,对于中世纪特有的法律综合体也具有核心的重要性。在中世纪政治实体的顶端,封建君主制度本身最初体现为一种兼具下述两方面的不稳定的混合物,一方面是日耳曼人的军事领袖,它是半选举性质的,并具有原始的非宗教性职能,另一方面是罗马的帝国统治者,它是神圣的独裁君主,并有着无限的权力和职责。“这个下层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成体,将组成欧洲封建社会总体的一般结构,因而有着深刻的双重根源,并在“黑暗时代”的崩溃和混乱之后形成”。[4]132从以上的分析看,封建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西欧社会特定环境下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性,更不能夸大,并且即使在欧洲,封建主义的发展也很不均衡。西欧封建制产生于特殊历史条件下,拥有特定的背景。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特殊时空范围西欧封建制出现于10世纪,在11世纪扩张,在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达到顶峰。到13世纪,欧洲封建主义已产生一种统一而发展了的文明,标志着比起黑暗时代初始的、拼凑而成的社会的巨大进步。如果辩证地看,鼎盛实际就预示着衰落的开始。欧洲在14世纪和15世纪时经历了重要的政治地理动荡时期。伴随着领土变动而来的是领导国家的新方式。从12、13世纪的封建制度中产生的体制被新型的政府所取代。当然新旧形式交叉重叠,要按年份划分是比较困难的。比如,国家管理受封建制度惯例和臣民忠实程度变化的支配,这样便包含人与人之间特别的团结。“国家政治制度的现实就在于这些彼此互相关联的小政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类型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君主的利益不再只与贵族的利益相吻合,而是扩展到与全民的利益相符合”[5]286。因此,从时间上看来,早期与晚期的封建制有很大的变化,由最初的萌芽封建制,中期的成熟封建制,再到13世纪以后危机中的封建制,新的因素在不断成长,封建制也在逐渐完成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西欧封建主义的地图的多样化从它在9世纪出现起就一直在发展。事实上,欧洲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是在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的地方:基本是北部法兰西和与其相邻的地带,即加洛林帝国的故土。法兰西作为欧洲封建主义的中心故土,北部法兰西通常比这个大陆的任何其他地区都更密切地符合典型的封建制度。“因而在法兰西的基本进程仍是一种缓慢的同轴心的中央集权化”[4]162。在英格兰,一种中央集权化的封建主义是从外部由诺曼征服者输入的,“其特点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国家和一种有伸缩性的民众司法的结合,这是此后中世纪英格兰的特有之处”[4]164。德意志最初就仿佛是一种政治真空,“此后,德意志君主制的历史,大部分就是在一个不满意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封建效忠的、有组织的金字塔的多次夭折的尝试”[4]167。12世纪的德意志终于建立了封建制,然而它是建立在反抗君主对这个国家的一体化上的。葡萄牙是西欧最后一个出现的重要封建君主国。“封建财产的极度集中是葡萄牙社会独特结构性的一个生动标志。隶属型农奴制的缺乏和从13世纪起海运商业的兴旺,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很早就使葡萄牙同其他地区区分开来,具有另一种未来的前景”[4]177。
三、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1.王权非血缘纽带,非至上。“最简易的方法是从什么不是封建社会说起。虽然从血缘关系产生出来的各种义务在封建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封建社会并不只依赖血缘关系。更确切地说,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发展起来的”[6]700。可见,“封建社会既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也不同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但它是这些社会的继承者,并留有他们的印记”[6]700。封君封臣制是欧洲封建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封君封臣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具有的一种形式。当时,人与人之间不论在社会生活或私人生活中,个人的联合便成为社会的纽带。这些关系因受等级和不对等的影响,其特点一般都是有权势的人给予自由人保护,自由人则表示竭诚效忠。这种复杂的联系制度取代了已然消失的非个人的国家权力。2.独特的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是作为已经不再充分发挥作用的家族连带关系的替代物或补充物而载入史册的。领主与附庸的依附关系是西欧封建制中的核心,就附庸于领主的关系而言,附庸长期处于一种补充亲属的地位,他的权力及义务与血缘亲属相同。附庸关系的这种准家族特性,是封建社会的习惯和法律中几个永久性特点形成的原因。“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6]712。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这就是欧洲著名的“反抗权”。
3.庄园制。“封建主义即庄园制度,这种认识可追溯到很久以前”[6]699。“依附于他人的人并非仅见于以军事效忠制为典型特征的上层社会。但在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的自然背景见于一种比附庸制古老的多、而且在附庸制消亡后还存在了很长时间的构造物。这个构造物就是庄园”[6]337。“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效忠进行出征;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店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3]187。庄园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4.主体权利。西欧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自然法向自然权利转变的历史,是客观法向个体权利转变的历史,也是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历史。这个转变在中世纪至近代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进程。“中世纪的权利不可能是充分的,也不可能是平等的,它实际上是有限的权利,等级的权利,所以,subjectiverights也具有原始的、发展中的、中世纪的权利观念的特征。它与客观法律并立,而且逐渐地被认为先于客观的法律秩序而存在,是其存在的依据和基础”[7]126。总之,西欧封建制度具有本身的独特性,是欧洲所特有的。布洛赫的最后一章“欧洲封建主义的延存”对西欧feudalism作了相当精彩的点评,将其不仅看做一个历史过程,也视为一份对近代社会的宝贵遗产,其中特别强调了武士观念与契约观念。布洛赫的全书封笔之语意味深长,虽与前面的观点不无相违之处,但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一语破的。他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6]714
参考文献:[1]Espritdes lois,XXX,1;Voltaire,Fragments sur quelques revol-utions dans l’Inde,II(ed.Garnier,XXIX).
[2][美]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M].杨宁,李韵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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