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2)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
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篇二
百口莫辩的律师
摘 要: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我们总能听到关于“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的质问,而且无论律师如何辩解都无济于事。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希望以说明律师其实是为了权利而奋斗,进而是为了法律而奋斗这样的观点来为“百口莫辩”的律师进行一次小小的辩护。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利;法律
一、导语
李尔本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我国《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为当事人辩护。然而,无论是在“重庆打黑”还是“李昌奎案”等中,总有人质问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存在即是合理”的答案显然不能让质疑者满意。而且,如果是一般的公众,基于朴素的“是非善恶”的情感如此发声,我会默不作声,因为即使是律师自己也会因为知道真相而在心里不下万次的咒骂“罪犯”。直到同为“法律共同体”一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也加入到质问的行列时,当出庭辩护的律师被接二连三的“捉拿归案”的时候,我觉得是时候来回答“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的问题了。我想,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律师为什么辩护,更涉及到律师为什么不应该被“质问”而应该被“保护”的问题。仅仅以这一篇小小的文章,为律师作一次辩护,发表自己对于“律师为什么而辩护”的小小感悟。
二、为什么会有“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质问?
每当在各种“大案要案”发生的时候,我们总能听到这样的质疑“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不经意的一句话,却有一个带有强烈“伦理色彩”的形容词“坏”。把律师当成了一个助纣为虐的坏人,非但得不到赞美与崇拜,反而引来种种鄙夷。因此,我觉得,为律师们辩护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揭示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总要把律师与‘坏’联系在一起”。我觉得可能有一下几个原因:
(1)历史的原因:第一,《周礼》言: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也就是古代有身份的贵族是不会亲自参加诉讼的)。古代的中国人普遍认为“出庭诉讼”是人生的一大“耻辱”。君子是断然不会诉讼的,哪怕占着天大的道理,也不愿意去击那“鸣怨鼓”的。因此,好人不诉讼,诉讼非好人的观念也就在中国人中扎了根。第二,古代的大多数朝廷都是不鼓励民众学习法律的,常宣扬“缘法作奸”的观念,更是以“不知者不宜罪”来鼓励民众不学习法律。第三,古代律师常被称为“讼棍”,主流价值观更是认为“很多诉讼都是因讼师教唆而起”,更是造成民众对于律师影响极差,认为社会的大部分纠纷都是律师主动挑起的,根本不认为律师是服务于他们的。
(2)现实的原因: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还较为薄弱: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虽然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风风雨雨,也已经初步建设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普通民众很难接受那些在法学界已经普遍接受的理念,比如“无罪推定”“犯罪人的人权”“程序正义”等等,自然很难理解律师为什么总要为被告辩护了。当然也就要质问律师“为什么”了。我们的民众习惯了将被告与坏人联系在一起,既然你为之辩护的人肯定是一个坏人,那么作为辩护人的你也肯定是个坏人。所以律师则被当然地当成了为坏人服务的“坏人”。
第二、个别律师的素质低下:虽然在我们国家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必须要经过“司法考试”,门槛不能算低。但是,因为司法考试的考试特点,也就决定了即便是一个完全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也有可能通过考试,因此,律师队伍本身从理论素养来看就显得良莠不齐。另外,现实中,不少律师或者只拿钱不办事,或者为了胜诉“勾兑”法官,给当事人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武汉中院13名法官集体受贿案中就牵连出44名律师就可见一斑。
第三、法律人共同体的腐败问题: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本来,法官、检察官作为公务人员应该是廉洁奉公,以“公平正义”“惩奸除恶”为己任的,但是近年来司法系统中的腐败丑闻不断涌现。人们对于司法系统的纯洁性有很大的质疑。人们可能会想,连法官、检察官都那么“黑”那么“腐败”,更何况律师了。人们也就很自然地把整个“法律人共同体”都视为一个“肮脏”的群体,不得不说是整个法律人共同体的悲哀! 以上几点,是我自己对于这个问题的一点看法,肯定不能穷尽所有的理由。归根到底人们对于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的质疑是有原因的,不是无理取闹。但是,我认为哪怕是以上种种理由,或是历史遗留问题,或是一小部分法律人的问题,或是民众自己的问题,都不能否定绝大多数律师的好的本质。因此,在下文中,我将结合他人为律师的“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律师究竟为什么辩护?
(1)林肯曾经说:今天没有人为坏人辩护,明天好人就得不到辩护。马丁-尼莫拉牧师的话仍然振聋发聩:今天他们来抓共产党,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最后没有人替我说话了。可见,律师不是在为“坏人”辩护,而是再为每一个潜在的“被冤枉的好人”辩护。律师之所以一次又一次的为“坏人”辩护,是为了防止没人为“好人”说话!防止当初心中的为了法律事业而奉献自身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2)、一位专职律师在她的博客上说:我不是为坏人辩护,是在为“我”自己辩护!因为,我们没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每一个人都可能需要律师辩护。也许有人会说“我永远不会成为被告”,那么请看看“杜培武案件”、“李久明案件”、“佘祥林案件”、“聂树斌案件”,他们都像很多人一样从没想过会被冤枉成一个刑事被告,因为无人辩护而被判入狱。所以,每一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保护自己,更要帮助别人。不管是真的坏人,还是冤枉的好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3)、从“律师”产生的本质来看,律师的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律师在法庭审理中为被保护人提供意见和帮助,罗马公民有权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辩护。如果选择作了一名律师,不在法庭之上为当事人竭力辩护争取利益,要律师有何用?如果律师在法庭之上还要为检查官“帮腔”,那当事人为什么还要聘请律师付出高额的辩护费用?社会能够允许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存在,又为什么不能理解它的天职呢。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4)我的“辩护理由”:律师是在为“权利”而辩护,为权利而斗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帮助民众了解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内容:法律有其专业的术语,相同的词汇可能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于常人的理解。法律众多,究竟一个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常人不可能了解。法律程序繁琐,究竟如何进行才能保护自己,常人也不可能掌握。因此,律师则是经过了长期专业的培训与长期实践的锻炼,具备了良好的职业素质与认知水平。律师的作用之一就在于使当事人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拥有的权利究竟有怎样的用途,而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前提。
第二:律师的存在能够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举一个很小的例子,在德国,债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方式是不像普通民众想象的那样简单的,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为这一规定,很多当事人的债权因此而过了期,没有经过长期培训的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都要在诉讼中吃亏。律师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权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没有律师,很多被告可能就不知道自己的一句话就会对他受到的刑罚产生根本性的改变。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三:在权利被侵害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得到救济:我国目前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大量的存在着程序违法、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收集等等侵害刑事被告的行为。不懂法律且极度畏惧国家机器的刑事被告是不知道其拥有的权利被侵害的,即便知道可能也不敢行使。因此,就需要律师为刑事被告伸张正义、争取权利、排除那些违反法律程序而获得的证据。使得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权利恢复圆满,其利益得以保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由上所述,我们发现,律师为之所以“为坏人辩护”,其实质是要让“坏人”知道其拥有权利、知道其如何运用权利、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如何救济。也就是说,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权利”斗争!为法律赋予刑事被告的权利而斗争!
然而,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全部目的了么?当然不是,因为正如耶林在其唯一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到的一样:他已不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说到这里,我为律师辩护的全部理由就阐述完毕了,律师不是为了“坏人”而辩护的,律师也不仅仅是为了为好人说话而辩护的,律师也不仅仅是为“自己”而辩护的,律师是在为“权利”而辩护,更是在为“法律”而辩护!
四、结语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这样的一种质问不仅仅体现了普通民众对于律师这样一个职业的缺乏了解。更重要的问题是,人们甚至想当然地把为律师所辩护的人视为绝对的坏人,进而将律师也理解为一个坏人。也许就如同德肖薇茨教授在其《最佳辩护》一书中说到的那样:有时候你得提醒公众,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如同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而我们,作为与律师一样的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之一,也当然负有责任“提醒”公众,律师不是坏人,律师究竟是因为而辩护!记得在看《律政狂鲨》这部美国电视剧的时候,著名的“SHARK”曾说:如果事实不站在我们(辩护律师和被告)这边,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赢。律师和警察、检察官、法官一样都是为了发现案件的事实、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履行其天职的。律师并不是坏人,他们只是在为一些人可能犯了罪的人争取权利,是为了他们的权利而斗争,为了法律而斗争。以上种种,都是我做为一名法学初学者的体悟,希望这样的“辩护”,能够让律师不再与“坏”和“黑”联系的那么紧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参见王利平著:《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以人物和事件为线索展开》,载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0期。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 2005年的前几年间就有200多名律师在进行辩护后被抓,且相当部分被判刑。参见陈兴良著:《七个不平衡:中国律师业的现状和困境》,载于《中国司法》2005年第三期。
[3] 以上内容参见:里赞著:《晚晴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P132-133。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4] 参见:韩荣营:《浅谈中国律师业的困境与出路》,该文系在万方数据库中搜索得到,为作者的2006年的硕士学位论文。
[5][6] 详见:《律师为何替坏人辩护》,
[7] 参见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 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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