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及怎么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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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参保情况 | 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 | 市人社局 | |
2 | 合法稳定住所 |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房不计分。 | 市房产局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 | |
3 | 居住期限 | 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市公安局 | ||
加分指标 | 4 | 年龄情况 | 45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市公安局 | 45周岁以上不赋分。 |
5 | 文化程度 |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140分。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100分。 3.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4.大专或高职学历计60分。 5.中专或中技学历计40分。 | 市教育局 | 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加分。 | |
6 | 技术技 能水平 | 1.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计120分。 2.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计100分。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5.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 市人社局 | 按最高等级或资格计分,不累计加分。 | |
7 | 落户区域 | 申请落户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加30分,申请落户溧水区、高淳区加40分。 | 市公安局 | 落户其他行政区不加分。 | |
加分指标 | 8 | 纳税情况 |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
9 | 表彰奖励 |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市人社局 | ||
10 | 社会服务 |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市卫计委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 | ||
11 | 带动就业 |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 市人社局 |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 |
12 | 科技成果 |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市科委 |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 |
减分指标 | 13 | 违法行为 |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 市公安局 | |
14 | 不良征信 |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 3.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 市发改委 |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 |
15 | 刑事犯罪记录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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