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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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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债券投资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除存贷款之外的主要业务之一,但商业银行普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对债券投资业务重视程度不够,管理较粗放,风险较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投资典型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债券投资典型案例篇1:

  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邹昱并非第一个被带走的涉案者,但他掌管的万家添利B在2013年4月15日的异常大跌,成为债市风暴众所周知的导火索。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这是一个规模比A股更大的市场,截至2013年2月底,中国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为26.6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托管量为25.4万亿元,占比95.3%。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债券市场上,玩家都是机构,没有散户。各类机构,诸如银行、基金、保险、券商、农信社、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法人机构都在其中。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看上去,债市和散户相隔很远,但实际上利益紧密相连。原因在于,这些机构的资金筹码绝大部分来源于公众,有养老金账户、保险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账 户、银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公募基金募集的资金等等。机构只是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购买债券获益,而发行债券的既有国家(例如发行国债),有地方政府(例如发行 城投债),也有企业(例如发行企业债)。

  审计署对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的调查从2012年就已经开始。而事件的起源,则可以追溯到2010年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张锐的案件。张锐不仅在国债招投标过程中舞弊,帮助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中标国债,其本人也涉嫌债市二级市场的“老鼠仓”,获利以千万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这起牵涉核心部门的案件引起了高层的注意。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不可忽略的一个背景是,因为股市难振,作为直接融资的债券市场是金融改革接下来的发展重点,债市扩容在即,但扩容之前先要清理干净。而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类似“老鼠仓”的行为广泛存在。更严重的是,债券市场从一级市场的承销发行到二级市场的交易流通,整个环节都存在制度漏洞和利益输送。

  于是,一系列的债市窝案,正是从查万家基金的邹昱开始。

  债券投资典型案例篇2:

  1992年9月,中房南昌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世纪住宅”投资债券。为此,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并共同制定了联合发行章程。约定:该企业债券最长期限二年,自1992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11月10日止;证券公司总承销,包销手续费千分之十一,并负责办理兑付;证券公司代发行人中房南昌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发行人行使追索权等。协议签订后,证券公司代理中房南昌公司发行了债券。债券即将到期时,中房南昌公司无力兑付,遂于1994年9月23日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证券公司名义拆入资金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发行的投资债券,拆入资金的本息及税款均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拆入资金证券公司不另收费用,待该项目清盘后,所得盈利由中房南昌公司、证券公司按6:4分红。同年11月9日,证券公司与赣昌资金市场签订拆借协议,从该市场借得资金2000万元,到期日为1995年3月10日,利率为月息11.88%……证券公司将所借20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到期企业债券。同年12月20日,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证券公司用于兑付企业债券的款项69749232元本金、利息及税款。上述69749232元本金包含本案证券公司从赣昌资金市场拆借的2000万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997年10月30日,证券公司因中房南昌公司未偿还其从赣昌资金市场所借的2000万元本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原审法院根据证券公司申请,查封了中房南昌公司新世纪住宅小区未竣工房产第17、18、20栋共128套住宅。

  债券投资典型案例篇3:

  1994年11月25日,证券公司与计算机公司签订代理包销发行计算机公司企业债券协议,约定由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时间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计算机公司将本金与利息562.5万元划入证券公司指定的帐户。1994年11月29日,证券公司又与信托公司签订债券包销协议,约定由信托公司包销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托公司应于1994年11月30日将承购该债券的全部价款划入证券公司帐户,证券公司支付信托公司手续费2.6万元;债券发行期满,证券公司于1995年11月30日将应付本息225万元划到信托公司指定帐户。

  1995年11月29日,由于计算机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券款,证券公司、计算机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债券分销商就债券兑付事宜召开座谈会,计算机公司商请各分销商垫款兑付,承诺于同年12月兑付并愿承担利息、罚息。信托公司代表要求证券公司给予承诺,证券公司即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书称:“由于企业兑付资金暂未按时到位,不能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给代理商增加了麻烦,请予谅解。经协商,特请各销售商垫款兑付,我们承诺将在95年12月12日前将兑付款划给销售商,垫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支付。特此承诺。若逾期兑付资金仍未到位,按日千分之五处以罚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费均由我公司承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证券公司也要求计算机公司给予承诺,计算机公司也向证券公司出具了相同内容的承诺书。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2月,信托公司依约兑付了全部债券本息225万元。1995年12月13日,证券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了债券款150万元,余款75万元及利息未付。经多次追讨未果后,1997年11月24日,信托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履行承诺,偿还其代垫付兑付款余款7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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