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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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
未续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未续签合同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了。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田先生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误区之二:
未续签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案例: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突然通知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对吗?
分析:本案,张某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未 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 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话,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误区之三:
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高先生与所在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10日到期后未续签。今年2月10日,公司提出与高先生解除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 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 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未续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未续签合同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了。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田先生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误区之二:
未续签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案例: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突然通知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对吗?
分析:本案,张某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未 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 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话,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误区之三:
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高先生与所在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10日到期后未续签。今年2月10日,公司提出与高先生解除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 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 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