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知识大全 > 知识百科 > 法律知识 > 何谓消费者求偿权

何谓消费者求偿权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何谓消费者求偿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所谓消费者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你知道多少?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求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何谓消费者求偿权:

  一、消费者求偿权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求偿权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为有: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受伤害应得到的补偿不予负担;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对消费者索取赔偿采取拖延方式,甚至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

  二、消费者求偿权的主体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消法中赔偿权的主体包括直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包括因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具体来讲,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只要受到损害,就都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要求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三、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1、自力救济: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自接告知经营者,或通过各级消委,要求经营者给子补偿。

  2、公力救济: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向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损害赔偿。

  相关阅读:

  求偿权的应用

  消费活动中的求偿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代为求偿权在实际的生产活动中,作为消费者当我们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渊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据考证,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诉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乃民法理论中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利益都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就其转让的利益范围行使其债权。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得到足够的补偿。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人同时具有请求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重利,规定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陈安教授这句话指明了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或者初衷,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过错而造成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再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得到的利益势必要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又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各国保险法律均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证了保险人在出现因第三者过错所致保险事故时,不会因为支付了过多的赔款而减弱其经济实力,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避免了其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从第三者责任人的角度看,使其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款而摆脱自己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的。

5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