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知识大全 > 知识百科 > 法律知识 > 从案例浅谈刑法与民法中的“近亲属”解释

从案例浅谈刑法与民法中的“近亲属”解释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从案例浅谈刑法与民法中的“近亲属”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与民法中的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案例浅谈刑法与民法中的“近亲属”解释: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带着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离开了家,段某对此十分不满。段某经多次跟踪后发现,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请来货车司机及自己多位朋友,趁着岳父家里没人,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搬走该房内电脑、电视机、洗衣机、沙发、餐桌等电器及家具,并予以变卖。

  同年年底,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案所涉及的电器价值2.1万余元,其他家具因无实物而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段某属盗窃亲属财物及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段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段某不服,称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二者之间互为家庭成员或系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父关系,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裁判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因此,刑法上的“近亲属”比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要小,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段某与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构成一个生活实体,其与岳父母之间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段某与岳父母既不互为家庭成员,亦非近亲属,因而其盗窃岳父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法理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犯罪的处罚,不仅外国刑法一般都规定轻于普通盗窃,而且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如“亲亲相隐”制)。家庭成员及亲属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从属于同一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事实本身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与义务,因而在家庭内部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具有特殊的性质的。因而上述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63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