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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恶意套现谁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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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恶意套现谁承责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利用POS机恶意套现谁承责?

  【案例】

  张某在渭南市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1年张某在渭南市临渭区智能大厦蒋某处购买了电脑一台,价值3900元,张某采用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支付完后张某与蒋某商定,张某继续在蒋某处刷卡套现,名义为再购买5台电脑价值20000元,蒋某收取手续费5%,后张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套现,无法归还银行欠款。后公安部门查明案件事实,以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案例中的另外一个问题】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院对张某和蒋某判处刑罚后,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蒋某承担张某不能还款的10000元。

  【律师分析】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银行发放信用卡固然需要承受授信额度被透支不还的风险,但这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风险是基于正常、真实交易,或者依信用卡领用合约许可实施的取现行为产生的。在此时。POS机使用者当然可以免责,由信用卡持卡人担责。但是,POS机使用者与持卡人共同通过虚假交易套现与此明显不同。

  在本案中套现行为是张某和蒋某共同的串通行为,双方没有实际交易的行为。所以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蒋某对张某在银行的欠款具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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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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