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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信息登记备案属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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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在线学习网盗用他人信息登记备案属何罪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用他人信息登记备案属网络侵权

  案情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013年4月,某明星以某木业公司、某装饰公司以及李某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李某被起诉的原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登记备案主体为李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后该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李某经由该案发现实施侵权行为的某木业公司的网站涉嫌盗用其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网站登记备案。李某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某木业公司,请求判令某木业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盗用他人信息登记备案属网络侵权

  分歧

  上述案件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是否构成网络侵权,有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该案构成网络侵权。原因为:被告盗用他人信息用于自身网站的登记备案,该登记备案信息的填报、申报等均是在网络环境中完成,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构成网络侵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另有意见认为,本案不应当构成网络侵权。

  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为:

  虽然该案是因为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站登记备案,且侵权行为也是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某木业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还未完成备案手续,并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本案不应构成网络侵权。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该类案件虽不构成网络侵权,但还是可以以侵犯姓名权或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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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的保护措施

  非法删帖的用户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十四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过错认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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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个人基因、病历等隐私不得随意公开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规定》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侵权造成财产损失最高可赔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责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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