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海运提单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运提单的含义与作用性质
提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海运提单的含义与作用性质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2.提单的种类。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待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 (Ironstriploose of missing)、“包装不固”(In sufficiently Packed)、“X件损坏”(X Package in damage condition)等。但是,并非提单有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于1951年规定为下列3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
第一,不明白地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如只批注“旧包装”、“旧箱”、 “旧桶”等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
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和国家和航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有时在装船沓会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不良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r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灵活,签发清洁提单,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对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非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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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操作流程
海运提单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货权凭证(在一些交易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也会出现问题)。卖方(发货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船方)后,承运人向卖方开具一套提单。
一套提单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见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因此买方应向卖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单。
发货人发货后,可通过银行(跟单L/C或托收结汇)将提单交给收货人,或者直接通过邮递,或者通过人转交收货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收货人应注意提单上的通知方。提单所列货物到港后,船方会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货人持提单去港口提货。 交货人收钱的时间根据你们商定的结汇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提单以及其他议付单据交付银行后,银行审核无误就可以将货款议付给发货人。如果是远期信用证或其他结汇方式就要具体分析了。
海运提单的流通性能
海运提单作为货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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