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规定可见,组织卖淫罪比容留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确区别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但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可能采用强迫等手段而触犯组织卖淫罪名的同时,还有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因此,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客体还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在客观方面变现为容留他人卖淫,即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对比以上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客体、主体及客观方面表现,不难发现二者的犯罪特征具有高度的重合,若不深刻理解二罪名的区别将难以准确适用刑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从定义上看,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内涵包括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中,组织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有机地集中起来,通过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将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按照一定的模式运作起来。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表现为如何将卖淫人员集中起来,选择布置卖淫场所,确定卖淫的时间、次数,收费等实施方案。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其领导、核心作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组织卖淫集团中主犯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人员参见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
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