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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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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_武汉产假天数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产假天数、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总结多少呢?那我们知道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

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的法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但是,不同地区对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也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法规,按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法规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那么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是多少呢?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2023年武汉产假天数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法规:对符合法律、法规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法规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因此武汉符合法律、法规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如下:

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法规,对符合法律、法规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法规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法规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对符合法律、法规法规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武汉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第八条法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因此,武汉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原工资标准。按法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关于津贴发放天数的具体法规如下: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1、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2、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不放产假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产假休完怎么申请延迟

尊敬的领导: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尊敬的公司领导:本人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延长休产假×个月(从_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特此

敬礼!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休完产假是不是可以辞职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休完产假可以直接辞职。员工辞职是根据员工本人意愿执行的,和是否休产假是没有关系的,在休完产假之后在申请辞职,那么需要根据单位要求,可能会要求员工在单位再工作一个月进行工作交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有工资吗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生育津贴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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