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第二集观后感范文,学习《国家监察》个人心得体会
在央视热播的《国家监察》推出第二集《全面监督》,既展示了将监督制度优势充分迸发治理效能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效,又为广大党员干部深化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意义的思想认识提供了学习载体,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反响。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家监察》第二集观后感范文,学习《国家监察》个人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您。
《国家监察》第二集观后心得一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就是必须做到高质量监督。而通过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等,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构建起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是高质量监督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月13日,在央视热播的《国家监察》推出第二集《全面监督》,聚焦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一路征程。专题片娓娓道来的讲述,既展示了将监督制度优势充分迸发治理效能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效,又为广大党员干部深化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意义的思想认识提供了学习载体,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反响。
事之当革,若畏惧而不为,则失时为害。为什么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专题片给出了明确答案。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身处监管真空地带,针大的窟窿斗大的风,不行,九龙治水,各管一段,也不行。必须不留死角、全面监督,收拢五指、重拳出击,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探索走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更有力有效途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的范围全面“扩容”了,监察法明确六类监察对象,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填补了过去党规党纪和行政监察之间的空白地带,像专题片中出现的吉林工商学院张国志案,就是原来“鞭长莫及”的“漏网之鱼”,改革后无处可逃,被“打捞上岸”。同时,“留置”取代“两规”,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条条都是腐败分子头上高悬的利剑,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持续巩固发展的震慑下,那些违纪违法人员放弃侥幸心理,越来越多地选择向组织坦白交代。
监察体制改革的效力要为派驻机构改革“充电”“助力”,重点领域要突出,所有系统要覆盖。国企、金融企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是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的重点领域,由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改为上级纪委监委直接派驻纪检监察组,“思路一变天地宽”,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监督难题得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得以发挥,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派驻机构化作“高清探头”,打造成了常驻不走的巡视组,让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在专题片中,我们很真切地感受到监察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实际成效。让群众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从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也是改革的重要初衷。“我不是党员,你们凭什么查我?”“我是村主任,又不是公务员,你们也管吗?”这样的诘问随着改革的落地生根,在职能和制度上,都可以给一个掷地有声的回答:“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接受监督!”拍“蝇贪蚁腐”,还百姓心安,基层监察机构作用日益彰显。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通过三年多的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很多变化就在身边,管住“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各级党组织将全面监督责任扛得更牢,“一把手”被盯得更紧,每一名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也都有收益,党员干部更加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在缕缕清风中得到保障,从而由衷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点赞。
专题片《国家监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本影相册,面向全国观众传递了党中央在新时代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自我净化的坚定决心。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改革的足音继续铿锵,纪检监察“三项改革”一体推进,进一步提高治理能力也正在深化中。
《国家监察》第二集观后心得二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