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人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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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求偿权的含义
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从而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之所以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实质上是代他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并非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支付的代价,自应向受益的债务人追偿。基于此,各国法律无不规定保证人的求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①保证人已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如果保证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使由于保证人力劝债权人免去主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②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使得主债务消灭。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要求。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归于消灭,均可成立求偿权,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可以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也可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可成立求偿权。
③保证人的履行无过错。所谓“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使主债务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通知义务、对债权人的抗辩等),如果保证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主债务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对债权人应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其过错未行使,而向债权人承担了可不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丧失了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又如:保证人在清偿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如果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善意的主债务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丧失求偿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其已为的给付。
保证人求偿权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证人追偿权》(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
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二是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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