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带薪休假吗_产假期间是不是带薪休假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都有可能遇到自己需要休产假的情况,那产假是不是带薪的休假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是不是带薪休假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1、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正常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2、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上述工资只限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而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上述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应当以一般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制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产品数量是不稳定的,据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一般员工的劳动能力确定劳动定额和单价,员工因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这一条是网上一律师的观点,具体多少才是“一般员工”的“正常劳动报酬”,实际执行中应该说是比较不好操作的。)
3、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是一个性质,有的单位既在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又在生育津贴申领后全额发放给个人,是不对的,那样就发重复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实际工作中,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 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产假规定休假多少天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由于女职工生理方面的特殊性,法律给予了很多方面的保护,其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怀孕女职工休产假的待遇。
单位不给产假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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