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实用范文 > 办公文秘 > 规章制度 >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2)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2)

时间: 惠燕962 分享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置补助费应按规定用于安置剩余劳动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的兑现手续必须凭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办理。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修改或更换权利证书,按规定核减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审核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一)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三)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下列情形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六)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七)已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方可进行转让、出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以出租所得收益抵交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标、拍卖: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招标、拍卖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可由法院自行选择拍卖机构,但选择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外的拍卖机构的,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者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一)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申请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申请人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交易土地的权属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五)按规定需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六)按规定需办理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实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土地收益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对全市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的土地进行分等定级。根据土地分等定级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

  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申请人应先委托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和土地使用情况等问题作出说明,也可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阻挠。

  当事人拒绝配合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四)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五)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发现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的财卤勃定查封或冻结其银行存款。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六)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七)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对暂扣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应出具暂扣清单送达当事人;暂扣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暂扣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暂扣和保管的费用由被暂扣人承担。

  (八)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为其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阻挠、干涉和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对在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并可以提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对揭发和举报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中国土地管理法条例全文

2.2017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3.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4.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

5.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6.关于土地管理论文

243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