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科学论文范文(2)
地理科学论文范文篇二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落实科学发展观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提高产品的品牌价值,促进产业升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可以极大地发掘我国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引言
端砚、春砂仁、顺德家电、英德红茶、均安牛仔、四会沙糖柑、马坝油粘米和郁南无核黄皮等这些享誉海内外的地理标志,是广东省丰富且珍贵的品牌资源。但是在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笔者作为工商部门的基层执法人员,处理过不少商标侵权案件,看到了地理标志在商标法模式下保护的不足,也看到了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意识不高。正如郑成思教授在《民族复兴需要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文章中所言:“不创自己的品牌,永远只能给别人打工”。如果不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具备再丰富再珍贵的地理标志资源,也永远只是给别人打工。这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根源所在。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内涵
国际社会目前广泛采用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概念,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该“地理标志”概念的内涵包括:(1)地理标志是某一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2)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具有不同于一般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3)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地理标志所示地区的来源相关联。
地理标志的构成可分为三类:一是只由地理名称构成,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一个省名,又是出产于香槟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二是由地理名称和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嘉兴粽子”:三是指向某地理来源的词语、符号、徽记、图形等标识和商品通用名称,如“湖笔”、“湘绣”、“西湖龙井”、用艾菲尔铁塔指示巴黎。以天安门指示北京。实践中。因某些地理标识有足够的显著性,在使用时有省略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比如简称为“茅台”、“龙井”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目前,我国假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直接假冒商品的原产地、厂址,有的在商品名称或者外包装上明示或暗示地理环境因素。这些欺骗性的商业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不仅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性地理标志的欺骗,还可以防止地理标志声誉的淡化,从而保护诚信生产者的利益。
(二)有利于加快地方名优特产品产业化、质量标准化进程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人们在选购名牌商品时,对地理标志情有独钟。比如新疆哈密瓜、景德镇瓷器、绍兴黄酒等。人们可能对这些产品的商标不甚熟悉,但却依据地理标志做出了选择,使该地域的众多生产者拥有了相对垄断的环境和公平竞争、协调合作的发展平台,这将有力推动地区特定产品产业化的发展。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义,也体现在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质量监控上。一般情况下。各国对地理标志的监控都是由某个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的。没有达到特定品质与功能质量标准的生产者将被淘汰出这个行业。这种管理与监督机制可以促进生产者不断改进工艺,提高产品品质,从而有力地推动某一特色产品的质量标准化进程。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有利于促进农业的繁荣发展
当前,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率低,市场信息不畅通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地理标志+公司+基地+农户+标准”的经营模式,能有效解决个体生产与统一市场间的矛盾。另外,我国的农产品区域布局不合理,农产品品质和品种结构急需优化,而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使品牌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成本降低。形成新的主导产业,从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同时,地理标志的保护及推广,可以树立品牌农业,为农产品的出口提高品质起点,在国际争取更好的声誉。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地理标志的保护意义,与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红盾护农”活动,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及品牌经济发展的职责,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三、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谓“多方位、多层次”,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是双轨制:一是《商标法》法律保护体系,199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正式将地理标志纳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体系。二是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前身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2004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和《对外贸易法》仍保留了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
1、立法层次较低
且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制度是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这3个部门规章构成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从法律法规的层次上明确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具体保护内容却规定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中。这样的法律保护水平与地理标志在国际上所受到的重视程度、保护力度以及我国作为地理标志资源大国的地位和现状是极为不对称的。
2、法律体系不统一
现今地理标志的直接保护有商标法体系和专门立法体系,间接保护有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立法架构内容存在以下问题:(1)《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虽以TRIPS协议为蓝本制定,但与TRIPS协议仍有一定差距。(2)经济法保护并无直接针对性,是广义上的“产地保护”,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地理标志”概念上保护。(3)处于主要地位的《商标法》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专门法保护,构建了双轨制的冲突体系,造成了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与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权之间的冲突。
(二)“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冲突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地理标志保护采用双轨制的管理体系,即工商部门从商标法的保护模式出发进行监管,质检部门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监管。双轨制
保护的施行,存在两个行政机关并行不同的法律依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和不同的保护途径的现状。两个行政机关侧重对地理标志的确权与审批,却忽视了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一标志可能由地理标志确权引起的权利冲突。我国在大量鼓励地理标志注册的同时,却没有一套完整的协调解决地理标志冲突的机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权力冲突、管理体制冲突和秩序混乱。
截至2006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已核准注册地理标志171件,而截至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已对500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3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虽然相当一部分产品既注册了证明商标,又注册了原产地域产品,但仍存在相当一部分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证明商标发生冲突。例如,“金华火腿”、“东阿阿胶”、“白蒲黄酒”、天津“小站稻”等案件纠纷的发生,证明我国地理标志两种并行的立法保护模式和两个行政机关并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与国际接轨,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的时间不长,而且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社会上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观念意识还比较淡薄,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经验欠缺,不少地理标志面临被淡化、消失的危险。
1、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不足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委托知识产权报社进行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中,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是:“专利占96.6%。商标占95%、作品占85.5%、集成电路占43.7%、而地理标志只占29.2%,是全部8项调查中最低的一项”。事实上。不仅是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认识不足,而且立法执法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也没有深刻的认识,没有及时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保护给予足够的指引监督。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工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足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就广东而言,无论是从数量、范围还是从意识方面来说,相对于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些滞后。具体体现为:一是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数量明显少于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截至2006年,广东省已有郁南无核黄皮、马坝油粘米、端砚、流沙南珠、春砂仁和英德红茶等22个独具岭南特色的名优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居全国前列,而工商部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数量较少、范围较小;二是基层工商人员对地理标志的了解把握不明晰,通常使用的只是“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区域商标”、“区域品牌”这样的概念:三是地理标志在商标保护体系中所占比例甚小,有被隐没、忽视的情况。
放眼国际,对比多数国家采取商标法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现状,我国的商标保护力度和成效显然不够理想,工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有待加强。
3、地理标志被淡化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对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注册保护。对于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也没有及时维权。结果造成地理标志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
第二,我国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意识而使用外国的地理标志,从而引发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如1997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因非法使用“香槟”而被查处。
第三,冒用、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没有地理标志的企业竞相假冒、仿冒地理标志产品。欺骗误导消费者:某些地理标志权的享有者不重视产品的保护和维护,粗制滥造或者为了短期利益,通过联营、许可证等方式允许地理来源以外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造成了地理标志的滥用。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四,我国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本身就隐含了被淡化的要素。一个商品如果想获得全面的保护,必然既申请了商标保护,又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样该商品的包装上既有“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又有“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记,除此之外,往往还有该商家独有的一般商标或其他标志。众所周知,一个商品标上两个或多个标志时,各个标志的显著性必然会减弱,这势必淡化了地理标志的显著性。
四、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对立法模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应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制定《地理标志法》,再根据各地方地理标志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同时,还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提供辅助保护,更切实更具体更周到地保护地理标志。
当然,制定《地理标志法》是从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作的长远考虑,由于我国20多年来,主要以商标法保护模式为主,而国家工商总局为保护地理标志公布了许多规范性文件且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因此,短期内不能直接摒弃商标法保护,应有过渡衔接。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对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建议
在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下,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有效防止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应将地理标志的管辖权收归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地理标志局,具体的权限划分、机构设置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工作设置,同时,取消质检部门的有关职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一、行政机构设置与立法保护要统一协调。专门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就是设置单一的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单轨制的行政管理方式才能从架构上与立法体制一一对应,从而进行有效的运作,避免管辖冲突,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
第二、从我国保护的历程来看,工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更有经验更见成效。应选择工商部门作为唯一的监管部门。回顾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发展历程。最早涉及地理标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是1986年11月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复函。1987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又发布了一个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指出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1988年5月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指出“龙口粉丝”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使用,同时建议山东省政府主持、协调、统一认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规定我国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字样,履行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的义务。1993年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商标使用问题以及向外方转让商标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地理名称或者原产地名称不要轻易转让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请各地加强商标管理,注意引导企业保护驰名商 标。除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之外,工商部门还在《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施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而且工商部门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可以对地理标志提供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至1999年7月才开始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废止),即便是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也只是从部门规章的层次给予法律保护。有学者认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职责是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对进出口商品的标识是否存在假冒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如果由其负责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就会产生角色冲突,不利于其公正地履行职责。”
可见,工商部门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层级更高。保护经验更充分,因而优先选择下商部门作为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第三、设置地理标志局在工商部门体系下。参照商标局运作。一是可以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实践证明。商标局多年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独有的商标档案,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领域,商标保护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经验都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个坚实基础和有效借鉴:二是可以有效防止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规定地理标志的注册、监管等职责归属于地理标志局,并将地理标志局和商标局统属于工商部门之下,可以有利于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和协调,有效防止职能交叉,避免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保证地理标志的唯一性、显著性。
(三)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工作建议
1、加强培训,提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首先,要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知识积累,组织对《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外贸易法》、TRIPS协议及WTO有关文件的学习,充分掌握有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其次,要通过学习,提高工商执法人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加强实践,积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经验
丁二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然而,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要求和标准又展现在我们面前。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积累新的更有效的经验。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地理标志的推荐和注册,正如大力推进地方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一样,地理标志的注册审查工作也需要扩大加强,这是地理标志商品获得地理标志权的首要环节:二是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查处,虽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不应过多,但是,毫无疑问,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查处,可以为地理标志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健康的市场秩序。
3、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促进对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人世后,中国政府应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淡化行政干预色彩,只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审查和权利保护,退出对私权(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舞台。行业协会是对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的首选人,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代替原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充分行使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能。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应该采取优胜劣汰的机制。这样,既可以保护生产高质量产品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地理标志被淡化、滥用,同时,又可以充分鼓励地理标志下的各个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强自身的监督和控制,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的民族地方精品及弘扬文化特色。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要使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审查、权利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清晰理顺。必须处理好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合作关系。工商部门是与协会、行业组织联系较多的行政机构,有着与个协、私协、广告者协会、市场开办者协会等协会紧密合作,互相促进的工作经验,这些都为促进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看了“地理科学论文范文”的人还看:
1.地理论文范文参考
5.大学地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