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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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提供了机遇,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及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我们对它的内在特点、规律、作用及心理基础有清晰的认识,如此才能更好地引导和规划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进行探讨,分析如何从心理上因势利导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 心理基础 消极心理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
在我国,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释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描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辅助人员等)。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拥有法律职业资质。如同科学家或医生,他们孜孜研究自己的职业工具,希望借此维护社会正义。他们有时虔诚,坚守自己的信条;他们有时叛逆,“为权利而斗争”使他们不惜牺牲。他们拥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职业习惯。他们是法治社会的脊梁,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者,他们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人。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
(一)集体意识的作用
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把集体意识界定为“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正建立在这样一种集体意识的基础上。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职业训练的人组成,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如此多的共同性促进了集体意识的产生,而集体意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起了重要作用。
(二)安全和归属的心理需要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这一需求层次理论为较多人所认同。其中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可以从共同体中得到部分满足。法律人是一个职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人,同样需要从社会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而这种安全感和归属感在如此激烈的生存竞争中往往难以通过个体的力量充分获得,这是促成共同体出现的原因之一,并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可以加强个体成员在心理上对自身及所属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自信。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德指出:“在任何特定领域有能力的人都具有一种优势,这种优势在于他本人能做而其他某个人或许不能做的事。这给了他一个确定的地位,使他可以在共同体中实现他自己。”当法律职业人员组成一个共同体以团体的力量展示自身的价值时,这种对自身及所属共同体的认同感、安全感和归属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我们目前的社会还正走在走向法治的途中,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将影响法律治理的职业化程度。法律治理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将在两种情形下为法律职业者带来了风险。第一种情形是,国家或者社会不需要或者不强调通过法律规则来治理,主要依靠少数人的政策或者意志行事。这时从事法律职业,政治风险很大。第二种情形是,虽然有大量的法律或者法规,但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职业群体的规则意识不强,缺乏一种普遍的职业精神与道德约束。这种情形之下,社会制度设计上的任何缺陷(而相对于整个社会的治理来说,这种情形似乎不可避免),都会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失范的诱因。这样,法律职业者的风险就产生了。应该承认,第一种情形下的政治风险,除了少数妨碍独立司法的情况之外,目前已经大大降低。而第二种情形下所产生的职业风险,日益凸现出来。尤其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现象是在法律职业群体逐步迈向专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本身的范畴。将法律作为一种职业,应该是一个更加广阔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减少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风险,从而能增加法律职业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三)理性的选择
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当然也是人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生物与生俱来的,也是生物不断向高级进化的保证。趋利使生物习得更强的生存能力,避害使得个体的生命得到延续,进而保证了物种的延续,其中的优胜者在大自然的优胜劣汰中生存下来,并促使物种不断向高级进化。
当趋利避害的行为确实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泛指各种利益,包括成功避开危险等),则指导这次行为的价值判断即对这一具体情景的利害认知将得到强化,并逐步溶入个人的价值观念中,成为其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并做为以后判断利害的依据。而同时,这种趋利或避害的行为也将做了经验积累下来。当趋利避害的行为没有得到利益时,会导致对这一具体情景的利害判断产生动摇,这种动摇是潜意的,有时会是非常细微的,甚至无法觉察,但不能忽略。同时这一次的不成功的趋利避害行为将做为教训积累下来,影响下一次对类似形势的反应。
趋利避害作为人的一种正常心理应该进行合理运用,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之一。如果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法律职业人员孤立的自由竞争会让个体产生较大的发展压力和职业认同压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在促进职业健康发展和获得认同的同时,也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了一定的约束,在个体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法律职业人员趋向于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性选择。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员的发展压力和认同压力使其对共同体的约束不那么排斥,这也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出现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两害相较取其轻的结果。
总是有人认为人似乎不该那么自私,人性中总还是有高尚的一面。但现实使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性确有趋利避害和自私的一面,只是程度因人而异。在此,道德的说教显得空洞,因为人性很难做到不被眼前的利益所引诱。正因为人性总是趋利避害,所以只能通过制度来加以引导或规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 心理基础 消极心理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
在我国,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释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描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辅助人员等)。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拥有法律职业资质。如同科学家或医生,他们孜孜研究自己的职业工具,希望借此维护社会正义。他们有时虔诚,坚守自己的信条;他们有时叛逆,“为权利而斗争”使他们不惜牺牲。他们拥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职业习惯。他们是法治社会的脊梁,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者,他们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人。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
(一)集体意识的作用
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把集体意识界定为“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正建立在这样一种集体意识的基础上。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职业训练的人组成,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如此多的共同性促进了集体意识的产生,而集体意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起了重要作用。
(二)安全和归属的心理需要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这一需求层次理论为较多人所认同。其中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可以从共同体中得到部分满足。法律人是一个职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人,同样需要从社会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而这种安全感和归属感在如此激烈的生存竞争中往往难以通过个体的力量充分获得,这是促成共同体出现的原因之一,并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可以加强个体成员在心理上对自身及所属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自信。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德指出:“在任何特定领域有能力的人都具有一种优势,这种优势在于他本人能做而其他某个人或许不能做的事。这给了他一个确定的地位,使他可以在共同体中实现他自己。”当法律职业人员组成一个共同体以团体的力量展示自身的价值时,这种对自身及所属共同体的认同感、安全感和归属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我们目前的社会还正走在走向法治的途中,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将影响法律治理的职业化程度。法律治理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将在两种情形下为法律职业者带来了风险。第一种情形是,国家或者社会不需要或者不强调通过法律规则来治理,主要依靠少数人的政策或者意志行事。这时从事法律职业,政治风险很大。第二种情形是,虽然有大量的法律或者法规,但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职业群体的规则意识不强,缺乏一种普遍的职业精神与道德约束。这种情形之下,社会制度设计上的任何缺陷(而相对于整个社会的治理来说,这种情形似乎不可避免),都会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失范的诱因。这样,法律职业者的风险就产生了。应该承认,第一种情形下的政治风险,除了少数妨碍独立司法的情况之外,目前已经大大降低。而第二种情形下所产生的职业风险,日益凸现出来。尤其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现象是在法律职业群体逐步迈向专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本身的范畴。将法律作为一种职业,应该是一个更加广阔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减少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风险,从而能增加法律职业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三)理性的选择
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当然也是人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生物与生俱来的,也是生物不断向高级进化的保证。趋利使生物习得更强的生存能力,避害使得个体的生命得到延续,进而保证了物种的延续,其中的优胜者在大自然的优胜劣汰中生存下来,并促使物种不断向高级进化。
当趋利避害的行为确实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泛指各种利益,包括成功避开危险等),则指导这次行为的价值判断即对这一具体情景的利害认知将得到强化,并逐步溶入个人的价值观念中,成为其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并做为以后判断利害的依据。而同时,这种趋利或避害的行为也将做了经验积累下来。当趋利避害的行为没有得到利益时,会导致对这一具体情景的利害判断产生动摇,这种动摇是潜意的,有时会是非常细微的,甚至无法觉察,但不能忽略。同时这一次的不成功的趋利避害行为将做为教训积累下来,影响下一次对类似形势的反应。
趋利避害作为人的一种正常心理应该进行合理运用,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之一。如果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法律职业人员孤立的自由竞争会让个体产生较大的发展压力和职业认同压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在促进职业健康发展和获得认同的同时,也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了一定的约束,在个体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法律职业人员趋向于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性选择。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员的发展压力和认同压力使其对共同体的约束不那么排斥,这也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出现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两害相较取其轻的结果。
总是有人认为人似乎不该那么自私,人性中总还是有高尚的一面。但现实使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性确有趋利避害和自私的一面,只是程度因人而异。在此,道德的说教显得空洞,因为人性很难做到不被眼前的利益所引诱。正因为人性总是趋利避害,所以只能通过制度来加以引导或规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