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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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应克服的消极心理
(一)狭隘心理
所谓狭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气量小,心胸狭隘。狭隘心理是许多不良个性的根源,嫉妒、猜疑、孤僻、神经质等不良表现都源于狭隘心理。心理素质脆弱的现象究其根源也是心胸狭隘。狭隘的人只听得好话而听不得批评,只能接受成功而不能接受失败,稍遇挫折、坎坷和不如意,就出现过激行为,导致对自己、对他人的伤害,给家庭、社会带来损失。而孤僻、猜疑等不良心态是形成心胸狭隘者的主要因素。由于缺乏同学、朋友之间的友谊与欢乐,交往需要得不到满足,内心苦闷、压抑、沮丧,感受不到人世间温暖,看不到生活的美好,导致消沉、颓废;由于对周围人产生厌烦、鄙视或戒备心理,容易导致无中生有、无事生非、疑心重重。长此以往,自负、嫉妒、孤僻、猜疑等不良心态的消极积累,使原本狭隘的心胸更为狭隘,偏激的认识更为偏激,个性缺陷恶性膨胀,容易导致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产生。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中法律职业者应克服狭隘心理,这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外关系上的狭隘和内部关系上的狭隘。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职业训练的人组成,其成员所掌握的法律技能是一项专门的技艺,在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员保持应有的严谨和自尊是必要的,但这种严谨和自尊不能演变成对共同体外人员的轻视,不能无端地由法律知识的优越感产生出道德优越感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加强共同体内的自律,以良好的服务和业绩示人,虚心接受来自共同体外的批评和建议。当然在共同体发展中遇到一些困难也不能妄自菲薄,丧失前行的信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应当保持乐观豁达的心态,共同推进法律职业的发展。
在内部关系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同行业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不能互相排斥或对立。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不同行业,各行业之间没有高低优劣之分,都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和制度的原因,导致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但这种现实形成的力量不均衡现象应逐渐改变,而不能发展成为共同体内部不同行业之间狭隘的排斥或对立。
(二)利益至上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利益共同体,但不能唯利益至上,而应对法律负责。比如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具有双重的使命,一方面,他必须为法律负责,另一方面,他又必须通过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获得其财富的增长。这样,律师职业事实上就具备了两样的职业内容——该职业既是法律职业,同时也是商业职业。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是通过对其利益的负责(即对当事人法律权益的负责)而“间接地”对国家法律负责的。当检察官代表政府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他首先是向政府负责。他对法律的责任方式,是通过对政府的责任而实现的。从此意义上讲,他对法律之责任也是间接的。在所有法律职业中,唯有法官在从业活动中直接向法律负责,等等。虽然任何一个职业都有谋取利益的作用和目的,法律职业也不例外。但法律职业共同体除了是利益共同体外还是伦理共同体、符号共同体、知识共同体和精神意志共同体等,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不能唯利益至上。
四、结语
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之间有着内在密切的关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有助于实现法治的目标,它通过发展一种理性的法律话语,有助于推动和促进法治,而其中强大而有威信的法律职业者构成法律权威的最稳定、最持久、最可靠的基础,法律权威主要靠法律职业者来维护。法律职业者是以法律为业的人,从理性的、自利的角度,必然捍卫其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的威信是法律权威的真正基础,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取决于对法律职业者的认识。要想提升法律权威,就要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精英化的、有威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各方面的条件,如前文所述健康的心理基础是条件之一,我们需要在充分认识这些心理因素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发扬其有利作用,克服其消极因素,推动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积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