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及其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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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1由 分享
论文摘要: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揭露资产阶级公平观的非科学性、指导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斗争实践中,始终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上,从而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公平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在当代深入研究和学习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思想,不仅有利于人们正确地当今社会所存在的诸多不公平的现象,而且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资本阶级公平观;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所导致的诸多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公平问题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重视。自古以来,人人都希望能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在我国古代,儒家创始人孔子有句名言:“吾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顺。”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思想
(一)公平的内容和性质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从主观上和道义上确立的“应然”标准,它体现的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待利益调节关系的最起码的价值态度和价值取向,即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标准也必然不同。所以,公平作为道德和法这种社会意识,它的性质和内容只能由现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而在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们总是把公平作为各种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永恒价值,却看不到隐藏在法律体系身后的经济关系。如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就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并把它视为能够“支配一切其它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针对他的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地指出,蒲鲁东在重大问题上看不到经济联系时,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的公平,“以此来掩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马克思则更加严厉地批评指出:“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可见,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要科学正确的理解公平,首先必须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公平观划清界限。
(二)公平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从来都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特定历史条件、超越阶级的抽象的“永恒公平”。在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总是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为人性作为前提始而论述公平,区别于这种先验方法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现实,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类的劳动实践。无论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和准则的公平,还是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述道:“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平等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传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三)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必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公平观最基本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全部的内容均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全部思想原则也都是由这一基本观点的逻辑延伸而形成的。可见,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前提是要求消灭阶级差别,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宣扬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是历史上最公平且永恒的,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也是历史上最理想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和工人所谓的公平只表现在雇佣关系这一方面的交换价值规律中的公平,且资本主义社会公平外衣下的劳资关系也隐藏着肮脏和血腥的内容,资产阶级所谓的“理想之国”只不过是建立在无产阶级经济上受压迫、政治上受镇压的基础上而已,何来公平之说呢?所以,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最基本内容,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公平观与资产阶级公平观的最大区别。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产阶级公平思想的实质内容“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说过:“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四)共产主义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阶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公平的实现要依据客观的经济基础,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对于公平的要求既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过于理想化,一蹴而就。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它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公平要求也是不同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分为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阶级差别已经不存在,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劳动者在进行个人消费资料分配时,只能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公平的分配,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马克思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分析“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依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而非事实上的公平,因此,“按劳分配”原则是既公平又不公平的。实际上这种非事实上的公平,也是按劳分配始终无法解决的难题。第二个阶段是共产主义达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公平,这一公平属于形式上不公平事实上公平的公平。因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是真正实现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这表明,从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公平达到共产主义事实上的最高原则的公平,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公平实现的阶段性。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资本阶级公平观;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所导致的诸多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公平问题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重视。自古以来,人人都希望能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在我国古代,儒家创始人孔子有句名言:“吾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顺。”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思想
(一)公平的内容和性质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从主观上和道义上确立的“应然”标准,它体现的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待利益调节关系的最起码的价值态度和价值取向,即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标准也必然不同。所以,公平作为道德和法这种社会意识,它的性质和内容只能由现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而在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们总是把公平作为各种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永恒价值,却看不到隐藏在法律体系身后的经济关系。如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就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并把它视为能够“支配一切其它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针对他的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地指出,蒲鲁东在重大问题上看不到经济联系时,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的公平,“以此来掩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马克思则更加严厉地批评指出:“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可见,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要科学正确的理解公平,首先必须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公平观划清界限。
(二)公平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从来都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特定历史条件、超越阶级的抽象的“永恒公平”。在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总是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为人性作为前提始而论述公平,区别于这种先验方法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现实,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类的劳动实践。无论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和准则的公平,还是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述道:“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平等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传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三)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必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公平观最基本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全部的内容均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全部思想原则也都是由这一基本观点的逻辑延伸而形成的。可见,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前提是要求消灭阶级差别,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宣扬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是历史上最公平且永恒的,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也是历史上最理想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和工人所谓的公平只表现在雇佣关系这一方面的交换价值规律中的公平,且资本主义社会公平外衣下的劳资关系也隐藏着肮脏和血腥的内容,资产阶级所谓的“理想之国”只不过是建立在无产阶级经济上受压迫、政治上受镇压的基础上而已,何来公平之说呢?所以,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最基本内容,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公平观与资产阶级公平观的最大区别。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产阶级公平思想的实质内容“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说过:“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四)共产主义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阶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公平的实现要依据客观的经济基础,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对于公平的要求既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过于理想化,一蹴而就。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它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公平要求也是不同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分为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阶级差别已经不存在,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劳动者在进行个人消费资料分配时,只能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公平的分配,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马克思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分析“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依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而非事实上的公平,因此,“按劳分配”原则是既公平又不公平的。实际上这种非事实上的公平,也是按劳分配始终无法解决的难题。第二个阶段是共产主义达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公平,这一公平属于形式上不公平事实上公平的公平。因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是真正实现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这表明,从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公平达到共产主义事实上的最高原则的公平,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公平实现的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