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2)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二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浅析》
摘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升高,并出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面对这一形势,本文从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原则出发,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审判形式,结合所学所感阐述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的观点和想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审判心理 少年法庭 圆桌审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升高。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93543名;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年均递增率是12.87%。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100个发展到2008年末的130个,增幅达30%。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传统型犯罪为主,而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网络安全等智力犯罪不断增加。广东省亦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户”,近5年来,广东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43152名,占同期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11%。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我国现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原则与形式
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出少年法庭要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寓教于审”工作,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我国现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形式也在逐步向上述原则靠拢,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法院共设有少年法庭2219个,有专兼职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从2005年起,在少年法庭中开始推行“圆桌审判”这种新的审判方式,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等均已采用此种方式。贯彻“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少年法庭的“圆桌审判”方式在中国将会渐渐成为常态。
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中的现存问题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26年来,少年法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还涌现出一批如“法官妈妈尚秀云”式的优秀法官。这一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庭教育”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逐步形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但现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形式仍未能从根本上节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少年法庭、圆桌审判只是在形式上符合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特殊要求,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必须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心理上找到突破口,在完善审判形式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的探究,寻求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的审判方法。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研究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审判心理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变化、社会节奏、社会流动日益加快,社会压力普遍增大,人与人之间、亲情之间的交流时间被大量挤占,父母、老师没有足够的时间与孩子交流,一些独生子女普遍存在一种焦虑和孤独感,缺少对生命的感恩和对价值的正确判断。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首先,未成年犯罪人在审判时在一定阶段和程度上的心理变化与成年犯罪人有相近之处。如恐惧、害怕、对抗、侥幸、顺从、忏悔、趋利避害的不同心理在审判的不同阶段中会逐步地表现出来。而基于上述心理状况而引起的不同行为,如被告通过否认、翻供、谎供而进行的自我防卫,由于恐惧、害怕、强烈的羞耻感而嚎啕大哭、泪流不止等都与成年犯罪人相似。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其次,未成年犯罪人在审判时有区别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心理和行为表现。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智力尚未发育完全,社会经验相对匮乏,即使是惯犯和常习犯也因其接触的事物相对教少而缺乏应对经验,故在审判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不能清楚的认识,对法官的“教育、感化、挽救”也不能完全领悟。未成年犯罪人在接受审判时更多的是发言较少、支支吾吾,有些未成年犯罪人甚至不发言,这是因为在法庭审判时,其内心不能完全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局面,而形成的心理闭塞和心理矛盾,以至于未成年犯罪人对审判不愿接受也不敢接受,对提问不愿回答,不配合法庭工作。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最后,未成年犯罪人在审判时更倾向于向父母、老师、朋友倾诉。由于其尚未自立,对社会接触较少,对法庭审判充满畏惧害怕的心理,希望熟悉的人能帮助他。这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回答问题前常常先看父母、老师、朋友的表情、态度,在回答时也为了照顾他们的心情而提供错误的供词,在无形间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二)辩护人的审判心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最希望看到的审判结果是被告无罪或罪轻,特别是父母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给予他们很大的心理打击,加上父母的爱子之心,常常会促使他们在会见未成年犯罪人时教唆未成年犯罪人翻供、谎供,并想方设法联系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希望他们能高抬贵手。这无疑使审判笼罩在欺骗虚伪之中。而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其父母由于内心的焦急和激动,常常对于被告、检察官或法官的一些举动、意见作出过激的行动或言论,扰乱法庭秩序。对于审判结果,如果与预期悬殊太大,也会引发他们的过激行为或言论,使审判结果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三)法官和检察官的审判心理
法官和检察官如何应对解决上述这些抵触的心理,关系到整场审判能否公正、顺利地进行,能否取得较好的教育和矫治效果。
首先,“圆桌法庭”值得继续推广。一张椭圆形的会议桌,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同处于一个桌面,审判长居中,两侧分别为控辩双方,对面为被告人,被告人两侧分别为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整个法庭布置色调温和,浅色的墙壁、柔和的灯光和生意盎然的绿色植物。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保持语气平缓、态度和蔼,更注意营造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宽松、缓和的庭审气氛。在“圆桌法庭”的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手铐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帮教老师同坐在一起。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并进行最后陈述。“圆桌法庭”的审判形式是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大突破,确实在环境布置和人员的位置安排上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被告人感受温暖,最大限度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其次,加强心理教育。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针对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把心理学教育引入队伍建设和审判实践,通过组织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开展趣味活动等,大力开展法官心理引导、心理培训和心理治疗,对提高法官队伍心理素质和办案水平,增强司法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采取“心理互换”的方法,把“会感受”、“会倾听”、“会沟通”和“会说理”的技巧运用到审判实践设身处地去感受当事人的心理和立场,双方增进了理解,缓解了对立情绪,最终使案件审判质量得到很大提高后,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心理专家介入制度。法院聘请具有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的专家或学校、教育系统的心理教师为心理专家,在开庭审理前,以心理专家与未成年被告人面对面谈话方式,或写信、打电话等形式进行书面或口头的心理测试,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调查,诊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以及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其走上犯罪的原因,出具报告给法院。从而进一步查明他在精神、道德方面的原因,判断为什么犯罪,为挽救、改造,矫正不良和犯罪行为找到切入的途径。未成年人犯罪后一般伴有恐惧失望心理,情绪低落,对抗心理扩大,丧失生活的信心,同时又怕进监狱,希望通过痛改前非,得到减轻惩罚。教育不当更容易出现反复性,心理专家可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科学诊断,协助法官给予针对性的矫正,消除他们的不良心理,唤醒他们的理智、良知,辨别是非善恶,促进他们形成健康人格。同时为法院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的目的奠定基础,有利于法院正确量刑。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最后,始终贯彻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原则。未成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犯罪人,不能抱着“惩奸除恶,彻底消灭”的心态去审理,也不能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必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能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父母在法庭上的过激言论、动作而加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也不能因为其父母的特殊身份或地位而轻易地放纵。在审理未成年犯罪人时,必须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地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心理上理解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逐步缓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对抗抵触心理。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中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也采取了很多方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近年来,广东省先后建立了法制教育、心理干预、法官寄语、判后追踪帮教、监管令、社会观护员等新制度,并首创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人员实行“分别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开矫正”的“四分开”改革。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审判的38万余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占1.73%,大大低于全部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矫治取得的效果。在未来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过程中,必须逐步健全完善审判心理机制,以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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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2]乐国安主编法律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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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政法学院刑事侦察教研室.犯罪心理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本文部分数据来源于搜狐新闻.人民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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