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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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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生育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解读

  一.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全面二孩政策何时实施?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所以,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二.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三.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以北京为例:

  1、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四.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社会抚养费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14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一、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3%。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元。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门诊流产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住院流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住院引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对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其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自然分娩标准享受。

  符合计划生育的二胎,生育津贴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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