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驰名商标就等于优质产品吗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你对驰名商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
拥有驰名商标不等于优质产品
在生产者、经营者看来,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是最具杀伤力的广告,并能带来极大的销量。另外,追逐驰名商标的生产者、经营者还认为一旦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就能对该商标享有永久、绝对的权利,可以垄断对该商标的使用。
其实,生产者、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盲目追求是与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相悖的。驰名商标制度的创设最初是为了解决商标权保护过程中因“地域性原则”而带来的商标被抢注的问题,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以对抗商标抢注行为。
后来,已注册驰名商标在它没有注册的商品上也能得到这种保护。可见,驰名商标的制度设计仅是为了获得法律保护,而非在商标制度之外另行创设一种特殊的商标权。
我国在现行商标法中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且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能得到跨类保护。我们知道,普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则给予跨商品类别的保护,也就是说,比普通商品的权利效力范围要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跨类保护”并非绝对、无限制地给予“全类保护”,只能是在他人的商标注册、使用行为出现了误导公众、且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给予跨类保护。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在“杏花村”案中,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就对安徽某公司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注册“杏花村”商标表示异议,认为这一注册行为会损害其在酒类商品上对“杏花村”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法院并没有支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主张,认为对“杏花村”驰名商标保护不应不适当地扩大,安徽某公司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注册“杏花村”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利益。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仅是对商品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并非“荣誉称号”,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能绝对、无限制地扩大到所有的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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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证益处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对抗恶意抢注;
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
以保证一个驰名商标的市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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