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宁农民工子女上学政策
2017年南宁农民工子女上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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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宁农民工子女上学政策
20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透露,到今年全国会有30个省区市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广西也包括在内。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了解到,去年广西已出台相关方案,2015年的高考对随迁子女放开,随迁子女获得了今年广西异地高考的“入场券”。
据介绍,2012年12月30日广西出台了《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西异地高考方案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了给出具体的实施时间,《意见》还就广西外来务工人员接受义务教育后的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包括中考和普通高考)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称,《意见》主要依循两个原则,即对于在广西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对于“高考移民”要从严限制。因此,《意见》仍以学籍限定为主线,以户籍限定为辅线,并辅以外来人员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等限定条件,做到既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又防范“高考移民”破坏广西普通高校招生秩序,维护广大本土考生的合法权益。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去年9月,广西异地高考实施细则出炉。这一《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报名时需要出示的证明材料等,都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细则》的最大亮点,是对此前有关规定中提到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另外,凡是要求提供“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的,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据悉,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高考的政策以及具体实施细则,针对广西2015年及以后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实行,相关文件已在广西招生考试网的“通知公告”“普通高考—政策文件、公告”中公布。详细情况考生还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招生办(考试院)咨询。
2017年南宁户籍新政策
南宁户口新政策: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二)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三)为保障执行政策的连续性,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备份,以备核查。
2015南宁户口新政策:改革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二)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学习啦在线学习网 (四)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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